高级

   首页 > 出国版 > 领事新闻
 您想去 
 
  领事新闻
  出国特别提醒
  走出国门注意事项
  领事保护
  出国手续
  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告
2010/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治安警察局2010年6月1日发布新闻公报,宣布自2010年7月1日起,孟加拉国、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及越南6国公民,除特定人员外,须事先申请并获得入境签证方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而不再适用落地签证做法。请上述6国赴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注意浏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网站,及时了解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证具体安排。

  为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新签证安排,自201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及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将受理上述6国赴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的签证申请。

    推荐给朋友   
       发表评论    打印文字稿    全文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  邮编:100701  电话:86-10-65961114  京ICP备06038296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2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