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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格(林纳达)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签证协定自2010年1月17日起生效
2009/1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林纳达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于2009年6月17日在北京签署。双方已完成本国法律程序并确认上述协定自2010年1月17日起生效。

  协定规定,持有效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和持有效外交、官员护照的格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入、出、过境不超过三十日,免办签证。

  上述缔约双方公民如欲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三十日,应在入境后并于上述期限终止前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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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格(林纳达)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签证协定自2010年1月17日起生效 (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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