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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哈马)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协定自6月15日起生效
2009/0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于2月17日在巴哈马拿骚签署。双方已完成本国法律程序并确认,上述协定自2009年6月15日起生效。

  协定规定,持有效外交护照的中巴双方公民,前往缔约另一方临时访问,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入、出、过境不超过三十日,免办签证;如需停留逾30日,应在入境前事先办理签证。中巴双方持有效外交护照,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常驻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任期内在缔约另一方入、出、过境、停留,免办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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