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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费退税新办法


2004/06/25


  各驻华使馆、国际组织:

  经请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暖气费的退税申报办法公布如下: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个人所消费的暖气,无论是热力公司还是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一律执行按发票票面金额/(1+13%)*13%方法计算退税额。

  凡使馆、国际组织及个人2003年、2004年未办理的暖气费未退税事宜,请在2004年2季度一并办理。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20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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