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驻华使馆、国际组织:
经请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暖气费的退税申报办法公布如下: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个人所消费的暖气,无论是热力公司还是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一律执行按发票票面金额/(1+13%)*13%方法计算退税额。
凡使馆、国际组织及个人2003年、2004年未办理的暖气费未退税事宜,请在2004年2季度一并办理。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20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