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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吉亚修改外国人入境、居留规定


2006/07/19


  最近,格鲁吉亚对2005年12月27日颁布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 ”进行了修改,自2006年7月1日起格鲁吉亚外交部停止受理普通签证的颁发和延期申请。

  持有普通签证的外国人如拟继续在格居留, 应在签证有效期内向格鲁吉亚司法部登记服务机构瓦盖(布达佩斯大街2号)和萨布尔塔洛服务处(伊拉克利·阿巴什泽大街68号)申请短期或长期居留证。

  办理居留证需提供的材料:

  1、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

  2、护照资料页译成格文并公证;

  3、健康证明;

  4、2寸照片2张。

  外国人法律地位法修改内容如下:

  一、签证和居留证

  1、格鲁吉亚驻外外交、领事机构颁发一次、两次和多次有效的外交、公务和普通入境签证,以及一次有效的居留签证。

  (1)外交和公务签证的有效期不超过 180天时,停留期为 90 天,特殊情况下,停留期可为1年。

  外国驻格外交、领事机构以及在格常驻的具有同等地位的代表处成员在首次入境时需持有签证,在格任职期间则可凭格鲁吉亚外交部根据规定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在格居留和出入格国境。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普通签证的有效期不等,但最长不超过1年。

  普通签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时,停留期为90天,有效期为1年—停留期为180天。此外,每次入境后在格停留时间不能超过90天。

  (3)居留签证发给拥有和即将拥有居留证者,以及在境外申请居留证者。

  居留签证有效期为1年(停留期180天)。

  格鲁吉亚司法部负责签批居留证。

  2、格鲁吉亚内务部边防警察局可根据格鲁吉亚法律在边防检查站颁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入境签证。

  颁发格鲁吉亚签证时,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应至少比签证有效期长三个月。

  3、签证或居留证(长期或短期)系外国公民在格鲁吉亚居留的依据,本法和格鲁吉亚加入的其它国际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只有外交和公务签证可以在格境内由格外交部办理延期手续。

  而持普通签证者如需在格鲁吉亚停留长于签证有效期时,应在签证有效期内向格司法部申请短期或长期居留许可。

  格鲁吉亚司法部负责短期或长期居留证的签发和延期。

  二、外国人自格鲁吉亚出境

  1、如外国人在签证失效后十天内离境,将免于行政处罚。

  2、签证失效后在格居留三个月以内的外国人,有权无阻离境,但须在离境时或离境后缴纳罚款。对未缴纳罚款者,在其缴纳罚款前将不予颁发格鲁吉亚签证。

  3、签证失效后在格居留超过三个月的外国人,有权无阻离境,但须在离境时或离境后缴纳罚款,并且1年之内不可获得格鲁吉亚签证和入境许可。

  4、外国人在被宣布在格非法居留后十天内必须离境。

  5、对外国人的驱逐决定由格鲁吉亚司法部或法院做出。

  6、被驱逐的外国人1年内不可获得格鲁吉亚的签证、入境许可或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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