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驻华外交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车辆办理环保手续事宜的规定 | ||
| 2009/03/13 | ||
一、在北京市初次申领“使”字牌证的驻华使馆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车辆,应达到北京市执行的新车排放标准。目前,北京市执行国IV标准,暂不发展轻型柴油车(含柴油轿车)。 国IV标准与欧IV标准、美国Tier2或LEV2标准、日本NLTER标准相当。 二、机动车生产厂家出具的车辆排放标准证明可作为初次领取“使”字牌证机动车环保审核的依据,车辆所有人不需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厂家出具的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版本,内容须包括: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及发动机号、车辆生产年份、车辆满足的排放标准、经过何种OBD认证等,并经厂家或厂家驻华办事处正式签字或盖章。同时,车辆所属机构须出函证明申报车辆为该机构车辆,并确认厂家出具的排放证明的真实性。 无法提供厂家确认达标证明的车辆,须由中国相关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确定排放水平,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北京市环保局对提交申报材料齐全的车辆在10个工作日内审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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