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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申报退税事的照会
2011/09/08

(2011)礼字第111号

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启用全国统一新版发票,之前流通的各类旧版发票均停止使用。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新版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名称分别为:

  1、“××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2、“××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和百元版)

  3、“××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规定,北京市取消12种现行普通发票,只保留以下4种普通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发票换票证》

  作为过渡期,各机构及其享受退税待遇的人员2011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购买物品和劳务如有旧版发票仍可申报退税,请各机构在申报本年度第三季度退税时一并提交申请;8月1日以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申报退税须提供新版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请大使馆将有关事宜通知本国驻华各领事机构(如有)。

  随照附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分局发票宣传月宣传材料》,供参考。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印)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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