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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存《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批准书
2006/04/20

  2006年4月1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中国参加《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批准书。公约将于交存批准书之日后的第30日起对中国生效,并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由1999年12月9日第5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002年4月10日生效。公约旨在断绝恐怖主义的资金来源,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公约对“资助恐怖主义罪”作了界定,要求缔约国采取相应的立法、司法、执法及金融监管措施,对该罪予以预防、打击。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对“资助恐怖主义罪”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以及缔约国应当就惩治该罪进行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国际合作等内容。

  中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2月28日决定批准该公约。公约的批准进一步显示了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一切形式恐怖主义的立场和致力于通过国际合作依法打击恐怖主义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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