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边关系 |
| (最近更新时间:2008年03月03日) |
(版权所有,引用时请在显要位置注明转自外交部网站) 一、中国与加蓬双边关系简况 1960年12月,加蓬与台湾当局“建交”,1974年3月加与台“断交”,4月20日中国和加蓬建交。此后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发展顺利,双方在政治、经济、外交、文教卫生等各个领域的合作富有成效。 二、双边政治关系 中国访加的领导人和外交部主要官员有:国务院副总理陈慕华(1978年8月),外交部副部长宫达非(1981年10月),国务院总理赵紫阳(1983年1月),国务院副总理吴学谦(1990年3月)、国务委员兼外长钱其琛(1993年1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1995年11月),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1996年4月)、国务院总理李鹏(1997年5月),全国政协副主席陈锦华(2000年7月),外交部长唐家璇(2001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尉健行(2002年6月),国家主席胡锦涛(2004年2月)。 加方访华的领导人和主要官员有:总统哈吉•奥马尔•邦戈•翁丁巴(前后共10次,分别是1974年10月,1975年6月,1977年5月,1978年12月,1983年10月,1987年2月,1991年5月,1996年8月,2004年9月,2006年10月-11月),总统府负责外交和合作事务部长科尼吉•奥昆巴•多克瓦策格(1974年6至7月),经社理事会主席埃德蒙•恩科戈(1994年6月),国民议会议长马塞尔-埃卢瓦•尚布里耶-拉昂迪(1994年7月),总理卡西米尔•奥耶•姆巴(1994年9月),外交、合作和法语国家事务国务部长让•平(2000年4月),国防部长阿里•邦戈(2001年4月),经社理事会主席路易•加斯东•马伊拉(2001年11月),人权国务部长保罗•姆巴•阿贝索莱(2002年9月),外交、合作和法语国家事务部长让•平(2003年11月、2004年8月),国民议会议长居伊•恩祖巴•恩达马(2004年8月),加蓬总统特使、国务部长兼计划、发展规划部长卡西米尔•奥耶•姆巴(2005年4月)。 2007年5月,加蓬副总理兼外交、合作和法语国家事务部长让•平率经济、财政、预算和私有化国务部长保罗•通吉和矿业、能源石油与水力资源部长里夏尔•奥努维耶访华。 2007年,中国人民友好协会副会长冯佐库、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李青分别访加。 三、双边经贸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 中国为加援建的主要项目包括:卫生中心、小学校、国民议会大厦、参议院大厦等。双方还合作实施了渔业、制药、森林开发和木材加工等多个生产性项目。中国的中建、中广以及大连、天津、江苏等国际公司先后在加开展互利合作。2005年11月中国援助加蓬的参议院大厦竣工。中方主要进口原木、锯材、原油、锰矿砂,出口机电、轻纺和钢材。2007年12月,利用中国政府援助和中方出口信贷建设的广电大厦项目竣工。11月,中加成立合资公司合作实施贝林加铁矿项目。2007年两国贸易额11.97亿美元,同比增长36%,其中我出口1.02亿美元,进口10.95亿美元。 1997年5月,两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投资保护协定》。 四、其它往来与合作 1979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政委廖汉生率军事友好代表团访加。1993年8月,济南军区司令员张太恒率军事代表团访加。1997年9月,加国防、安全、移民和邮电部长伊德里斯•恩加里访华。1999年3月,副总参谋长钱树根率军事代表团访加。2001年3月加国防部长阿里•邦戈访华。2002年9月,沈阳军区政委姜福堂率军事代表团访加。2004年11月,解放军总后勤部副部长温光春率后勤代表团访加。2005年6月,加蓬国防部秘书长翁多访华,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曹刚川会见。2006年9月和2007年4月,加国防部长阿里•邦戈两次访华,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曹刚川会见。 中国自1975年起向加提供高教奖学金,现加在华留学生共38人。1986年4月两国签订中国向加蓬派遣教师议定书,中方据此派出5名教师在加中学任教。 1975年6月,两国政府签订中国向加蓬派遣医疗队议定书,并自1977年向加派遣医疗队,分别在利伯维尔和弗朗斯维尔工作。现在加工作的中国医疗队员共27人。2007年10月,国务部长兼公共卫生部长波莱特•米桑博访华。 2006年,加蓬被列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国。2007年11月,文化和艺术部长布朗迪娜•马伦杜访华,中加双方签署两国文化协定2007-2008年执行计划。 五、重要双边协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蓬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1974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根据它们的相互利益和两国各自的愿望,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加蓬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国家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和合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