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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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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7 |
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下辖科技小组委员会和法律小组委员会。2005年,中国派代表团出席了外空委第48届会议、外空科技小组委员会第42届会议和外空法律小组委员会第44届会议。 ①维持外层空间用于和平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中国代表团强调,人类在探索和利用外空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对外空的军事利用不断扩大,外空武器化的危险有增无减。这些都违背了1967年《外空条约》所确立的和平利用外空原则,也与联合国第三次外空大会通过的“空间千年宣言”不相符合。 中国代表团指出,外空裁军问题不能仅由裁军谈判会议和联大一委处理,对“非和平利用外空”的关切是“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的必然职责,希望委员会能在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目前,可考虑通过谈判缔结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国际协定、加强与裁谈会的联系与合作等方式制止外空武器化。 ②第三次外空会议建议的执行情况 中国代表团指出,中国和加拿大、法国共同领导的第七行动组,即利用空间技术减灾和灾害管理行动组,成功地完成了其工作,提交了以更有效地在全球范围内推动空间技术在减灾和灾害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和建立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空间技术减灾协调组织为主要内容的建议报告。随后,又积极地参加了由外空司组织成立的特设专家组的工作,专家组对国际空间技术减灾协调组织可提供的服务功能、服务的对象,可能的组织管理模式等事项做了分析并形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希望该报告草案尽快得到审议和通过。 ③科技小组委员会报告 中国代表团指出,中国政府将始终支持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的各项活动,支持建立天基系统全球自然灾害预报、管理、评估协调机制,以便提高区域和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减灾、救灾和防灾的能力。 对于空间碎片问题,中国代表团表示,中国政府十分重视空间碎片问题,制定了“严格控制空间活动产生空间碎片的有关规定”,加强了对相关研究的基础能力建设,已基本解决了正在使用的所有运载火箭末级的“钝化”技术问题,正编制适合中国空间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国家《空间碎片减缓标准》。 ④法律小组委员会报告 中国代表团指出,外层空间定义和划界问题近期内难以达成一致,但这不应影响各国和平利用外空的努力,应从维护外空的永久安全、促进外空的和平利用出发继续审议该议题。 关于《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的空间资产议定书草案,中国代表团指出,可由联合国履行公约规定的监督职能,但不应使联合国因此承担费用,联合国应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享有豁免。对于空间资产议定书与现行外空法律体系间的关系问题,现行外空法的基本原则应处于优先地位。同时,要研究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相容性,特别是需要明确一国政府对本国非政府实体的空间商业活动应承担的国际责任,以及参与空间物体国际融资、抵押和担保业务的当事各方所属国政府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各国和国际组织登记空间物体的做法问题,中国政府已于2001年建立了《空间物体发射国登记册》,并已向秘书长递交中国于1970年至2003年底期间发射的空间物体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