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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届联大的法律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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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2 |
2007年10月8日至12月22日,第62届联大共审议了26项法律议题,通过了25项决议或决定。中国代表团全面参加了上述各项法律议题的审议,并积极参加了有关议题的磋商。
本届大会全会审议了国际法院的报告、国际刑事法院的报告、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报告、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报告、海洋与海洋法共5项议题,并通过了相关决议。 联大第六委员会审议了20项议题,主要有: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对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的协助方案、追究联合国官员和特派专家刑事责任、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40届会议工作报告、国际法委员会第59届会议工作报告、外交保护、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及此类损害的损失分配问题、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报告、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联合国内部司法、东道国关系委员会报告等。联大第四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议题主要是和平利用外空的国际合作。 中国代表团在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追究联合国官员和特派专家刑事责任、宪章特委会的报告、外交保护、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报告、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及此类损失的损失分配问题、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和平利用外空的国际合作、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联大期间亚非法协法律顾问会议、海洋和海洋法等共12个议题下做了13篇正式发言,简述了中国政府的有关政策主张,介绍了中国的有关实践情况。 对于首次列入六委议题的追究联合国官员和特派专家刑事责任议题,中国代表团在发言中表示,现有涉及联合国官员和专家刑事责任的法律确有漏洞,可能造成有罪不罚的情况,应当探讨解决办法,同时强调,联合国官员和专家就执行职务行为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应予维护。 关于外交保护,中国代表团在发言中祝贺国际法委员会如期完成《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并指出,联大对条款草案采取的最终形式可不必急于做出决定。大会目前可暂不采取行动,可考虑将条款草案列入联大六委隔两年届会审议的议程。 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及此类损失的损失分配问题,中国代表团发言肯定两份文件在处理跨界损害方面的重要参考价值,赞赏国际法委员会为完成两份文件所做的努力,支持以联大决议或宣言或其附件形式加以通过,并提出有关扩大草案中“起源国”范围和把自然灾害或武装冲突等不可抗力也列作免除国家预防义务的两点补充建议,同时重申了以广泛的国际和地区合作作为解决跨界损害问题的主张。 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中国代表团发言赞赏条款草案对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保持国际关系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认为条款草案反映了维护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国家责任制度的权威论述,许多条款反映了习惯国际法,已得到国家和国际司法机构的承认和认可,其影响正与日俱增。关于文件形式,中国代表团认为条款草案目前可采取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形式,作为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参考和指导原则,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公约。 关于加强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中国代表团发言认为,各国有权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只有立足于本国国情,把本国的实际情况与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创造性地结合起来,才能找到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法治道路。中国代表团还介绍了中国探索有自己特色的法治之路的经验和成就,主要包括以有法可依作为法治的前提,以依法办事作为法治的根本,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法治的重要内容,以依法制约和监督权力作为法治的重要环节,以公正司法作为法治的重要保障。中国代表团还指出,加强国际法治必须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必须严格遵循国际法规则,必须坚持国际法的统一适用,必须不断完善“国际立法”,必须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同时应把握好国内管辖事项与国际事务之间的界限,把握好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保护国家利益与保障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此外,在本届联大期间,按照惯例有关国家举行了三个法律会议。各国外交部条法司长(法律顾问)在例行非正式磋商中主要讨论了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的重叠问题、从人权角度看外交保护问题和《罗马规约》审查大会问题。联合国法律顾问尼古拉斯·米歇尔(Nicolas Michel)、国际法院院长罗莎琳·希金斯(Rosalyn Higgins)、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吕迪格·沃尔夫卢姆(Rűdiger Wolfrum)、国际刑事法院院长菲利普·基尔希(Philippe Kirsch)、前南国际刑庭庭长福斯托·波卡尔 (Fausto Pocar)分别向会议通报了各自机构的情况及相关国际法动向。在亚非法律协商组织成员国法律顾问例行会议上,亚非法协秘书长通报了该协会工作情况,并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部分委员进行了交流。此外,安理会五常外交部条法司长(法律顾问)在会议期间举行了国际法磋商,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