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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9届会议报告


2008/02/02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9届会议于2007年5月7日~6月5日和2007年7月9日~8月10日分两期在日内瓦举行。中国籍委员薛捍勤大使与会。第62届联大第六委员会审议了国际法委员会第59届会议工作报告,中国代表团就有关议题做了发言。

  关于“对条约的保留”专题,委员会第59届会议通过了关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的确定以及关于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问题的9条准则草案及其评注。中国代表团认为,准则草案应在维护国家对条约保留的自由与保证条约的完整性及普遍适用性之间取得合理平衡,也须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内法或该组织章程提出保留应以不违反其承担的国际义务为条件;反对保留的行为应符合缔结条约的一般法律规定。

  关于共享自然资源问题,委员会第59届会议审议了特别报告员的第四次报告。中国代表团认为,委员会有关共享自然资源的条款草案制定为国际条约的时机尚不成熟,建议先考虑采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或宣言等文件形式;关于对跨界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和利用,中国代表团指出,该问题涉及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以及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建议委员会进一步征求各国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开展此项研究。

  关于“驱逐外国人”专题,委员会第59届会议审议了特别报告员的第二和第三次报告。中国代表团认为,有关这一专题的条款草案应只适用自然人,而不适用法人实体,并应维持现有的关于难民或无国籍人的法律框架。

  关于“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专题,委员会第59届会议审议了特别报告员的第三次报告。中国代表团认为本专题中的武装冲突应限于国家间武装冲突,国内武装冲突不能对两国主权国家之间条约关系产生直接影响。中国代表团赞同条约在武装冲突期间持续有效的规则,并认为缔约意图不是判断条约是否适用的唯一标准,还应考虑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条约的性质和内容及类别、缔约方数目等因素;另外,对合法与非法使用武力对条约的影响应加以区别,合法使用武力的国家有权终止条约,而非法使用武力的国家不能从非法行为中获利。

  关于“国际组织的责任”专题,委员会第59届会议审议了特别报告员的第五次报告。中国代表团认为,拟定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必须充分考虑国际组织与国家在性质、构成、目的和职能等方面的差异,不能完全照搬国家责任条款草案。

  关于“引渡或起诉的义务”专题,委员会第59届会议审议了特别报告员的第二次报告。中国代表团强调,该专题研究重点应是国际法确认的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以及国内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严重犯罪,对由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管辖的所谓第三种选择,应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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