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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联合国海洋法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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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7 |
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次缔约国会议2005年6月16日至24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次缔约国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中国派出代表团出席会议。会议改选了国际海洋法法庭7名法官,审议了国际海洋法法庭预算事项,并就缔约国会议的职权进行了讨论。 ②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非正式磋商进程第六次会议 2005年6月6日至10日,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非正式磋商进程第六次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会议主要围绕“渔业及其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 和“海洋废弃物”两个议题展开讨论。中国代表团强调在渔业问题上的原则主张(见多边渔业管理部分),提出在“海洋废弃物”方面,当前应在国际层面和国家一级,切实加强各项公约的遵守和执行,对发展中国家在陆源和海上废弃物的管理和回收方面的能力建设给予更多重视。会议经激烈讨论,就向第六十届联大提出的“渔业问题”的建议达成协商一致,但未及讨论“海洋废弃物”方面的建议,有关建议草案以主席个人名义提交第六十届联大讨论。 ③“全球海洋环境报告与评估进程”第二次国际研讨会 2005年6月13日至15日,“全球海洋环境报告与评估进程”第二次国际研讨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会议就先期启动“对评估的评估”及其任务界定和组织安排达成共识。中国派出代表团与会,并强调 “对评估的评估”以及整个“全球海洋环境报告与评估进程”均由联合国大会决议设立,应由联合国主导,充分听取各会员国的意见;有关工作应尊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沿海国对其管辖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充分发挥沿海国在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④第六十届联大关于海洋法议题的审议 2005年11月28日至29日,第六十届联大在非正式磋商的基础上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海洋和海洋法”议题,通过了“海洋和海洋法”以及“通过《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和相关文书等途径实现可持续渔业”两个决议。两决议就明年将举行的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工作组会议、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非正式磋商进程会议及“全球海洋环境报告与评估进程”先期进行的“对评估的评估”工作、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审查会议及其筹备会等事项做出决定。中国派人参加了有关决议草案的磋商。 ⑤国际海底管理局第十一届会议 2005年8月15日至26日,国际海底管理局第十一届会议在牙买加金斯敦举行。管理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管理局秘书长的年度报告,管理局理事会完成了对法律和技术委员会起草的《“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及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草案)》的一读审议,审议主要围绕勘探区面积、勘探区的连续性、勘探开发和环境保护制度等议题进行。中国代表团发言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规章(草案)》的制定工作,认为在人类现有深海知识尚不足的情况下,制定工作应循序渐进;提出了制定《规章(草案)》应遵守的两大原则: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和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中国代表团还就其他各个议题发表观点并提出建议,对谈判起到了主导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