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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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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0 |
联合国负责人权事务的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大会(UN General Assembly)、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简称“经社理事会”)及其下属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简称“人权会”)。其中,人权会为主要负责机构。此外,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简称“人权高专”)及其办公室、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监督机构也是联合国人权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人权方面的主要工作由联大第三委员会承担。其议题范围主要有前届会议决定的问题、经社理事会的报告、联合国会员国的提案等。除三委外,联大还可设立特别委员会处理人权问题。 二、经社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由54个成员国组成,其中非洲国家14个,亚洲国家11个,拉美10个,西欧及其他国家13个,东欧国家6个。经社理事会在人权方面的主要工作由其下属职司委员会之一的人权会承担。此外,经社理事会每年举行一届实质性会议,审议核准人权会等职司委员会提交的有关决议草案。 三、人权会 根据经社理事会决议于1946年2月成立。其53个成员国由经社理事会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其中亚洲12国、非洲15国、拉美和加勒比地区11 国、东欧5国、西欧和其他地区10国,任期三年,每年改选1/3。 人权会是联合国系统审议人权问题的最主要机构,其职责为: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人权领域进行专题研究,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建议和报告;就有关国家的人权问题进行公开或秘密审议,包括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处理有关侵犯人权的来文等。人权会每年3、4月份在日内瓦举行为期六周的全体会议,审议经社文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国别人权等议题。人权会还设有特别报告员和专题工作组,对特定国家和地区人权问题以及一些专门课题进行研究。此外,自第59届人权会起,每届会议第一周均安排许多国家副部长级以上政要作为贵宾到会进行高级别发言。人权会举行全体会议期间,除53个成员国外,联合国其他成员国、各专门机构、区域组织和为联合国所承认的民族解放运动以及在经社理事会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可以观察员身份与会。 四、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简称“人权小组会”) 根据经社理事会1946年6月21日第9(II)号决议,人权会设立“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1999年7月27日,经社理事会决定将其更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作为联合国人权会最主要的下属机构,人权小组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有关重要人权问题进行研究并向人权会提出报告。人权小组会由26名以个人身份工作的独立专家组成(每名专家可配有1名候补专家以协助工作)。专家由各国政府提名,人权会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任期4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半数。自1984年以来,我国的顾以佶、田进、范国祥教授先后当选并连任小组会专家,现任专家为陈士球教授,任期至2005年底。 五、人权高专及其办公室 人权高专是根据1993年联大48/141号决议设立的联合国系统内负责人权事务的最高行政长官,副秘书长级。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经联合国大会核准产生。人权高专主要负责协调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活动,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第一任人权高专是何塞•阿亚拉•拉索(JOSE AYALA LASSO,厄瓜多尔人)。第二任人权高专是玛丽•罗宾逊夫人(MARY ROBINSON,爱尔兰人)。第三任人权高专是塞尔吉奥•维埃拉•德梅洛(SERGIO VIEIRA DE MELLO,巴西人)。现任高专为路易丝•阿博尔女士(LOUISE ARBOUR,加拿大人),于2004年7月1日正式上任。 1997年10月,第52届联大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的对联合国人权秘书处进行改组的方案,将原联合国人权中心并入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技术支持工作,总部设在日内瓦,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设办事处。 六、人权公约监督机构 人权公约监督机构是根据有关人权公约设立的,主要职责是审查、监督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目前联合国共有七个人权公约监督机构,分别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经社理事会为监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设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设立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设立的“儿童权利委员会”;根据《保护所有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保护所有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