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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94号(政治法律类377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10-10 14:13

朱征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加入《1968年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的提案,经商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加入《1968年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利于增进我国国际交流,便利跨境运输和公民往来。但《公约》规定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分类、机动车类型、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通行规则、标志线等,与我国现行规定的标准还有一定差异。参加《公约》需要大幅修订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更换道路交通标志线。因此,现阶段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加入《公约》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公民出境旅游、学习和工作的人数不断增多,在境外驾驶机动车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从有关调查情况看,我国公民持中国驾驶证和符合规定的翻译件,在多数国家可以短期内驾驶机动车,如我国公民在英国、法国可以使用中国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2个月,能够满足我国部分公民短期旅游、商务等驾驶机动车的需求。我国公民在境外需要长期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外方要求考(换)领当地驾驶证。考虑到我国暂不能参加《公约》,近年来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通过双边协议便利公民出行,对外商谈小型汽车驾驶证互认免考换领事项,目前已经与法国、比利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签订了驾驶证互认免考换领协议。

  根据有关国家要求,我国公民如需在该国驾车,需提前在国内公证机构办好驾驶证公证并办理外交部(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和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一直以来,我部高度重视公民在海外的驾车需求,为有关申请人办理领事认证提供便利。我部领事司积极做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工作,请其尽可能明确并简化办理驾驶证认证的具体要求,对有紧急需要的认证申请加快办理,还通过双边领事磋商等场合积极做相关国家工作,争取简化中国驾照在相关国家使用要求。今后,我部将继续同有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积极协助办理我国与外国签订两国驾照互认协议事宜。

  感谢您对有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外交部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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