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外交部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外交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外交部政府信息是指外交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外交部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机构信息
(二)政策法规
(三)条约文件
(四)外交政策
(五)外事活动
(六)政务服务
(七)招考录用
(八)财务信息
(九)两会建议提案复文
(十)执行安理会决议通知
(十一)帮扶信息
(十二)信访信息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二、外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外交部办公厅法制工作办公室(外交部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办公室)是外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外交部各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司局名称 | 联系电话 |
0086-10-65961300 | |
0086-10-65962100 | |
0086-10-65962200 | |
0086-10-65962300 | |
0086-10-65962400 | |
0086-10-65962500 | |
0086-10-65962600 | |
0086-10-65962700 | |
0086-10-65963100 | |
0086-10-65966600 | |
0086-10-65963900 | |
0086-10-65963200 | |
0086-10-65966888 | |
0086-10-65963300 | |
0086-10-65963400 | |
0086-10-65963500 | |
0086-10-65963600 | |
0086-10-65963800 | |
0086-10-65961800 | |
0086-10-65961400 | |
0086-10-65965100 | |
0086-10-65965200 | |
0086-10-65965300 | |
0086-10-65965407 | |
0086-10-65966300 | |
0086-10-65966008 | |
0086-10-65966200 | |
0086-10-65250962 |
三、外交部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外交部通过外交部官方网站、例行记者会、国务院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浏览外交部官方网站(www.mfa.gov.cn)、外交部政务新媒体(“外交部”新浪微博、“外交部”微信公众号)、查阅外交部已开放档案等方式查找所需信息。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外交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申请者应填写《外交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通过面交、传真或邮寄方式,向外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单位递交。以邮寄方式递交的,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
(二)外交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外交部可以按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外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2号
外交部办公厅法制工作办公室(外交部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办公室)
邮编:100701
联系电话:010-65961175、65961163(周一至周五8:00-11: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传真号码:010-65961162
附件:外交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