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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新闻公报

(二OO一年九月十四日于阿拉木图)

2001-09-14 21:07

  2001年9月14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在阿拉木图举行首次会晤,会晤后发表了新闻公报。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总理第一次会晤新闻公报

  2001年9月14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总理第一次会晤在阿拉木图举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托卡耶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巴基耶夫、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卡西亚诺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洛夫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苏丹诺夫出席。

  会晤在充满相互理解、建设性和友好的气氛中进行。

  各国总理全面讨论了“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和六国经贸合作问题,并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一致认为,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长期稳定的经贸合作关系符合各国和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各国总理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成立的历史意义,一致认为,这有利于推动六国关系迈上新的层次和水平,为深化六国全面友好合作创造更良好的机遇和条件,同时也将巩固地区乃至世界的安全与稳定。

  各国总理指出,六国之间业已形成的建设性伙伴关系建立在信任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

  各国总理重申,坚决信守2001年6月15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构成“上海合作组织” 基础的其他文件所阐述的原则,将继续推进彼此间在政治、安全、贸易和经济方面的有效合作。

  各国总理认为,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区域经济合作,将增强本地区经济实力,提高本地区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六国将根据市场规则,遵循平等互利、相互开放、注重实效、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利用地缘和经济互补的优势,积极寻找经贸合作有前景的领域,采取措施积极发展区域经济和边境地区合作。

  各国总理指出,启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是现阶段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且可行的任务。

  为进一步确立新型相互关系,着眼长远,六国政府总理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开展区域经济合作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

  各方宣布正式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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