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至1994年,为弥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方面的分歧,在联合国秘书长主持下,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深海底采矿的规定举行非正式磋商。经多轮谈判,《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最终于1994年7月28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96年7月28日生效。截至2025年11月,该协定共有79个签署方和154个缔约方。
《协定》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修改和补充。《协定》维系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国际海底区域制定的基本框架,即坚持“‘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总原则,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对“区域”进行勘探和开发,同时允许各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勘探和开发。《协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缔约国费用及体制安排、决策、技术转让、生产限额、补偿基金等实质性问题作出重大调整。
中国于1994年7月29日签署该协定,是首批签署该协定的国家之一。1996年6月7日,中国交存批准书。《协定》于1994年11月16日对中国临时适用,1996年7月2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