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张军大使在第64届执理会上的发言
来源:    201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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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日,海牙)

主席先生: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代表团对您再次主持执理会表示欢迎。中国代表团将与您和其他代表团密切合作,顺利完成本届会议各项议程。

  中方感谢总干事尤祖姆居阁下向执理会所作的全面报告,并赞同古巴大使Zelmys M.Domínguez Cortina阁下代表不结盟和中国所作发言。下面,请允许我结合会议议题阐述中方立场:

  第一,在公约规定时限内完成化武销毁系公约核心宗旨和目标,也是禁化武组织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最优先、最紧迫和最重要的任务。中方积极评价化武拥有国在化武销毁方面所作努力及相关进展,同时对有关化武拥有国可能无法按期完成销毁表示严重关切,并敦促有关国家继续加大投入,尽全力加速销毁进程。中方认为,妥善应对并处理好化武销毁逾期问题事关公约的信誉和地位,是禁化武组织面临的最严峻挑战。

  中方注意到销毁逾期问题非正式磋商取得的进展,同时也认为,各方仍有待就逾期相关法律问题及具体建议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特别是没有在如何处理逾期后的销毁完成时限等重大问题上形成明确的结论。中方认为,在执理会主席主持下、各方广泛参与的磋商应继续进行,目前情况下即要求执理会做出结论为时尚早。中方同时认为,鉴于逾期问题重大而复杂,在继续非正式进程的同时,执理会应切实履行公约赋予的职责,适时就此展开正式讨论,在缔约国广泛参与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遵循透明、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符合公约要求、有助于维护公约权威、有利于禁化武组织长远发展的解决方案。为此,中方建议在7月执理会议程中增列销毁逾期分议题,启动正式讨论。作为启动讨论的前提和基础,有关国家应通过书面形式确认能否按期完成销毁,总干事应向执理会提交相关的评估报告及建议。

  第二,日本遗弃在华化武能否按期、彻底销毁,同样攸关公约核心宗旨和目标。长期以来,日遗化武对中国有关地区人民生命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直到今天,新的日遗化武仍在不断发现,中国人民仍在受到现实危害。在中日双方共同努力下,日遗化武销毁工作于去年10月正式启动并有序展开,但总体进程早已严重滞后。中方对在公约规定时限内完成销毁的前景甚感忧虑。中方敦促日方切实履行作为遗弃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继续加大投入,尽全力加速销毁进度,并及早向禁化武组织和中方通报其对当前形势评估及设想。中方将一如既往提供积极协助。我们赞赏技秘处在推动日遗化武销毁方面所作努力,希其继续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

  第三,禁化武组织作为裁军专门组织,优先要务是有效监督核查化武裁军并确保充足资源投入。在库存及遗弃化武全面、彻底销毁之前,过早将工作重心转向其他领域是不合适的。中方认为,禁化武组织未来发展走向涉及诸多复杂因素,应切实按照公约要求,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循序渐进,在全面、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全体缔约国共同决定。中方期待总干事独立咨询小组就禁化武组织未来发展问题提出公正、客观和务实的看法和建议,以便为缔约国决策提供参考。

  中国作为宣布工业设施数量最多的缔约国,重视改进与完善工业核查机制相关磋商。中方认为,探讨解决工业视察次数及分配及“其他化学品生产设施”视察选择方法等未决问题,应严格遵循公约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缔约国负担等因素,在各方充分讨论基础上,通盘考虑并统筹解决。相关建议和措施应重在提高视察针对性和有效性,而非一味增加视察次数。同时,中方认为,技秘处应考虑向有需要的缔约国履约机构提供更多资源投入和技术协助,提高其对自身化工设施进行风险评估和有效监管的能力,这将有助于缓解技秘处工作压力、确保公约得到有效履行。

  主席先生,

  国际合作系公约重要支柱之一,其全面和有效实施对吸引更多国家加入公约、增进各国化工设施安全及提高发展中国家履约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中方认为,有必要在去年11月国际合作相关研讨会成果基础上,深入探讨全面实施公约第十一条的具体措施。在形式上可借鉴推进实施公约其他条款的模式,形成“第十一条行动计划”,增进各方对国际合作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中国政府将于下月15至17日与禁化武组织在华合办“亚洲地区化武防护与援助研讨会”,欢迎广大缔约国派人与会。

  最后,我愿借此机会,对您在过去一年担任执理会主席期间的辛勤工作表示赞赏,并期待着与您的继任者南非大使阁下进行良好合作。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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