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交部委托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负责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驻华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
经外交部同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领的非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驻华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工作。
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及设领的非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统称外事服务主管单位。
第三条 外事服务主管单位指定外事服务机构承办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相关的人力资源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中国籍雇员从事的辅助性、服务性等工作是指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执行职务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工作,包括中文秘书、工勤以及外事服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其他辅助性、服务性等岗位工作。
前款所称中文秘书岗位包括秘书、翻译、办事员等岗位工作,工勤岗位包括司机、维修工、厨师、招待员、花工、保洁等岗位工作。
第五条 外交部委托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建设全国统一的中国籍雇员人力资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平台作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依法招聘中国籍雇员的专用载体,应当具备数字化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包括接收和发布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岗位招聘需求信息、接收和储存申请人简历和其他应聘信息、动态管理等功能。
第六条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通过平台发布岗位需求信息,根据需要选择拟雇用的中国籍雇员。
平台发布的岗位信息和招聘条件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包含任何歧视性条款,不得设置限制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条件。
第七条 平台运营应当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平台发布的岗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一)符合岗位要求,适合从事相关工作;
(二)无犯罪记录;
(三)无其他不适合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工作的情形。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可以向外事服务主管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平台发布的岗位。
第九条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外事服务机构和中国籍雇员三方应当善意履行签订的服务协议、劳动合同。
第十条 外事服务机构与中国籍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向中国籍雇员发放中国籍雇员证(统一式样附后),作为其工作证件。
证件信息应当包括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名称、编号、姓名、照片、有效期等。
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中国籍雇员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籍雇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携带中国籍雇员证并配合接受查验。
中国籍雇员证仅限雇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伪造、冒领等。
第十二条 中国籍雇员变更所服务的机构,应当与外事服务机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中国籍雇员证。
中国籍雇员不再受雇于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应当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外事服务主管单位交还中国籍雇员证。
第十三条 中国籍雇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外事服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中国籍雇员不得以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身份开展活动,不得代表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执行外交领事职务。
第十五条 中国籍雇员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可以收回、注销其中国籍雇员证。
第十六条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不再雇用中国籍雇员,外事服务机构可以同时依法与中国籍雇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前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外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中国籍雇员的权益。
第十七条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将馆舍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等专项物业服务外包的,承揽单位应当主动向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备案服务期限、人员、岗位等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籍劳动者,外事服务机构与有关人员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聘用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外事服务机构与有关学校、学生签订协议,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可继续履行,但合同或协议内容与条例和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籍雇员证式样
附件
中国籍雇员证式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