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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26-10-12 18:27

【中大小】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9月15日公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外交部制定中国籍雇员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证《条例》顺利施行,外交部在多次深入开展地方调研、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细化中国籍雇员归口管理制度。根据《条例》第四条,《办法》明确外交部委托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负责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驻华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经外交部同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领的非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驻华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工作。中国籍雇员管理相关的人力资源服务等具体工作,由外事服务主管单位指定外事服务机构承办。(第二、三条)

二、明确中国籍雇员条件及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内涵。《办法》规定中国籍雇员从事的辅助性、服务性等工作是指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执行职务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工作,并列举中文秘书、工勤岗位的具体类型。(第四条)

三、建立人力资源平台的运行机制。《办法》规定外交部委托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建设全国统一的中国籍雇员人力资源平台。明确信息发布主体及具体要求。规定平台运营应当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明确符合岗位要求并适合从事相关工作、无犯罪记录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平台发布的岗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也可以向外事服务主管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平台发布的岗位。(第五至八条)

四、建立聘用中国籍雇员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要求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外事服务机构和中国籍雇员三方应当善意履行签订的服务协议、劳动合同。(第九条)

二是规定中国籍雇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外事服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以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身份开展活动,不得代表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执行外交领事职务。(第十三、十四条)

三是明确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不再雇用中国籍雇员,外事服务机构可以同时依法与中国籍雇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明确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外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中国籍雇员的权益。(第十六条)

四是规定外事服务机构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有关学校及学生签订协议并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五、建立中国籍雇员证管理制度。《办法》规定了雇员证应当包含的信息及式样,明确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中国籍雇员证的管理。同时明确中国籍雇员日常使用规定,以及变更所服务的机构或不再受雇于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时应当办理的手续。(第十、十一、十二、十五条)

六、其他相关事项。一是针对实践中部分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将馆舍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等专项服务外包给专业公司的情况,要求承揽单位主动向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备案基本信息。(第十七条)二是明确《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可继续履行,但合同或协议内容与条例和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条例》和《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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