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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团长沙祖康大使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二次审议大会上的发言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日内瓦)

2002-01-18 11:02

主席先生: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代表团,祝贺您当选为本次大会的主席。相信以您的外交才干和智慧,定能引导大会取得成功。同时,我还要感谢您及主席之友在大会筹备过程中所做的大量工作。中国代表团将充分配合您的工作,为大会的成功召开作出自己的贡献。

主席先生,

  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战争史。文明与战争并存的现实以及人类自身的良知,使人类探索规范战争行为的努力从未停止过。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或人道主义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如今,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的敌对方在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时不再是无所限制的,禁止使用造成滥杀滥伤或极度痛苦的作战方法和手段,已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准则。

  我们将要审议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正是这一原则的主要体现。公约自生效以来,在缔约国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为减轻战争和武装冲突的残酷性,缓解由于战争和武装冲突而导致的人道主义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法律规范。

  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认识到,战争和武装冲突作为矛盾冲突的最高,也是最残酷的形式,与人道主义精神在本质上难以调和。中国有句成语--?标本兼治?,意思是解决问题时不仅要抓问题的表象,更要抓住问题的根源。很难想象,仅通过限制几种武器的使用就能使残酷的战争变得?人道?。战争和武装冲突本身就是对作战人员及平民的?非人道?。要彻底解决战争和武装冲突引起的人道主义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努力减少和避免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发生。

主席先生,

  自第一次审议大会以来,公约领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缔约国由49个增加至目前的88个,其宗旨和目标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同。我们特别高兴地看到,作为一审会的重要成果,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逐渐深入人心,在解决地雷引发的人道主义关切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希望通过本次会议,全面回顾、总结公约及其议定书5年来的执行情况,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履约工作,为实现公约宗旨和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中国于1981年签署、1982年批准了公约,是最早签署和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此后,作为公约及其所附的4个议定书的缔约国,中国一直忠实履行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法律义务,并为推进公约实施进程作出了积极努力。

  首先,中国政府多次开展了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普及教育活动。中国军方多次举办关于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培训班,组织各级指战员认真学习公约;按照公约及其议定书修改军事院校教材及其有关军事作业规范,把好?使用者?这一关,使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执行落到实处。

  其次,中国军方严格按照公约及其议定书规定,对有关武器装备的发展进行规则,加紧编制、修订符合规定的国家军用标准,研制符合规定的新型武器。

  第三,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使公约及其议定书在中国国内的法律效力得到保证。

  第四,为消除雷患、切实解决地雷引起的人道主义关切,中国政府积极开展了国内扫雷行动和国际扫雷援助活动。从1992年到1999年,中国政府先后在云南和广西边境地区中方一侧开展了两次大规模扫雷行动,基本解除了战后遗留地雷对当地人民的威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扫除了障碍。在扫除国内雷患的同时,中国还积极参加国际扫雷援助活动。今年,中国向安哥拉、柬埔寨、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卢旺达等7个雷患国捐赠了一批探、扫雷器材。

主席先生,

  我们注意到有关国家提出了修改公约及有关议定书、增加新议定书的建议,中方赞赏这些国家的努力。我们同时认为,任何建议都不能脱离现实,否则可能事与愿违。

  下面我愿阐述中国代表团对有关建议的立场。

  第一,关于扩大公约及其议定书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这一建议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公约宗旨和目标的实现,因此,中方原则上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扩大适用范围的途径,我们赞成修改公约第一条的方法。同时,为避免限制或影响将来谈判制定新议定书,中方主张扩大适用范围时设立?安全阀?,有关规定不应自动适用于二审会后制定的新议定书。

  第二,关于遵约机制。中国代表团认为,无论是为?地雷议定书?还是为公约及其所附各议定书制定一个统一的?遵约机制?,都必须考虑到公约及各项议定书的自身特点,应具有现实可行性。鉴于遵约问题十分复杂,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我们认为,目前为公约或其议定书制定带有现场调查措施的遵约机制的条件尚不成熟,可行的办法是通过?鼓励遵约?及?合作、澄清和磋商?等措施达到促进遵约的目的。

  第三,关于战争遗留爆炸物问题。中国是战争遗留爆炸物问题的受害者,至今在中国的国土上仍有二战时遗留的大量未爆弹药,对当地平民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不仅中国,世界上还有许多国际或地区至今仍然或正在受到?战争遗留爆炸物?的威胁。就在本次会议召开的同时,大量的未爆弹药正在阿富汗引发新的人道主义关切,严重威胁阿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际社会应采取切实措施,尽快清除目前现存的?战争遗留爆炸物?。鉴于上述,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中方对探讨、处理该问题不持异议。至于如何处理该问题,中方认为,考虑到战争遗留爆炸物问题涉及面宽,且十分复杂,解决起来非朝夕之功,因此,宜采取?分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先成立一个政府专家组探讨处理该问题的途径;第二步,由缔约国根据专家组的报告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关于专家组的授权,我们主张有关授权应是原则性和宽泛的,不具有谈判职权,也不应人为规定时限。

  第四,关于小口径武器及弹药创伤弹道学准则。我们赞赏瑞士和国际红十字会等的努力,中方将以开放的态度继续参加讨论。

  最后,我想着重谈一谈反车辆地雷问题。我愿再次明确指出,中方不同意制定反车辆地雷议定书。众所周知,人道主义法有关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定,都是正当军事需要和人道主义关切之间平衡的产物。《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其议定书也无一例外地继承了这一特性。兼顾主权国家的正当军事需要和人道主义关切两方面的因素,既是公约的立约之本,也是我们在审议任何有关修改公约或议定书,或制订新的议定书的建议时所必须遵守的最重要的原则。就反车辆地雷问题而言,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反车辆地雷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的使用导致了严重的人道主义问题。进一步加强对使用反车辆地雷的限制,或许会对减少其偶发的对平民的伤害有某些帮助。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反车辆地雷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安全防御的重要手段,在国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其使用的不当限制有可能严重损害这些国家的安全利益,这本身就有违人道主义的基本精神。

  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有关方面就反车辆地雷提出的一些技术性指标事实上是基于少数国家现有装备的技术性能。如果这些技术指标成为法律,对这些国家不会产生任何新的义务。就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我们固然希望能象那些发达国家那样生产出同样?聪明?的地雷,但其所伴随的技术和财政方面的负担和困难,却是我们在短期内所无法承受和克服的。

  我们认为,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有关反车辆地雷的规定是恰当的。它们既避免了由于硬性规定某些过高的技术指标而可能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安全上的损害以及技术和财政方面的负担,同时也为有条件的国家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和必要的法律框架。目前,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议定书,使其发挥应有的效力;另一方面,我们也呼吁条件成熟的国家率先单方面实施有关建议,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与此相关的经济、技术援助,为解决反车辆地雷问题作出切实的贡献。过早地讨论甚至企图强行通过新的地雷议定书只能导致不必要的争论,甚至造成法律上的冲突,影响现有议定书的普遍性。

主席先生,

  本届公约审议大会是在?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国际社会团结、合作的背景下召开的。中国代表团希望,参加本届大会的所有缔约国能够本着同样的合作精神,以务实的态度讨论有关问题,解决我们之间的分歧,以确保大会的成功,进而为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有效实施,以及公约的不断发展发挥有力的推动作用。

  最后,祝愿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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