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提升生物防扩散水平,促进生物科技国际合作,实现公约宗旨与目标,加强全球生物安全治理,中方在2015年12月公约缔约国会上倡议“建立公约框架下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并提交了有关工作文件。
自2015年12月公约缔约国会以来,中方与各方就建立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许多国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与建议。中方在充分听取各方看法的基础上,并考虑到建立该机制的出发点,将该机制更名为“防扩散出口管制与国际合作机制”。
二、在公约框架下建立“防扩散出口管制与国际合作机制”具有紧迫性。在传统生物武器威胁尚未消除、恐怖主义活动日益猖獗的背景下,生物防扩散对维护全球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公约第七次审议大会报告“呼吁所有缔约国采取包括有效出口管制在内的措施,履行公约第三条,在确保转让用途不违反公约情况下,批准向任何接受方直接或间接的转让。”2015年缔约国会报告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履约,共享最佳做法和经验,各缔约国认为宜……对敏感材料实施出口管制……。”
另一方面,防扩散目标的实现不能阻碍缔约国间和平目的的生物物项与技术转让。国际合作作为公约条款,对提高公约普遍性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发展中国家的长期关切。埃博拉出血热等烈性传染病疫情更凸显了发展中国家在应对生物安全风险时技术能力的不足与需求。2014 年缔约国会报告表示“为解决生物科技国际合作中的挑战与障碍,各缔约国注意到避免对符合公约第十条的生物技术与物项转让限制的意义。”
然而,公约有关规则制定与制度安排的讨论长期陷于停滞,缺少各国普遍遵循且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统一规则和履约机制。部分国家采取歧视性做法,限制正当的生物物项与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加大生物防扩散投入,却未能享受生物科技国际合作红利,对防扩散积极性下降。
中方关于在公约框架下建立“防扩散出口管制与国际合作机制”旨在从制度层面为生物防扩散与生物科技国际合作两个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三、在公约框架下建立“防扩散出口管制与国际合作机制”具有可行性。多年来,各缔约国已在国家层面建立出口管制机制。在公约框架下建立相关机制可充分借鉴清单管理、最终用户证明等国际通行做法。同时,为消除歧视性障碍、促进国际合作,该机制应在设计上确保权利与义务对等。
四、公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为启动公约规则制定与制度建设,提升全球生物防扩散水平,促进生物科技国际合作,提供了重要契机。为此,我们应:
(一)在公约八审会相关议题下,就在公约框架下建立“防扩散出口管制与国际合作机制”充分交换意见。
(二)推动公约八审会授权建立开放式工作组,就该机制下机构设置、清单制订、转让争端解决等问题进行讨论。
(三)充分利用有关国际机制与国际组织资源,与联合国安理会1540 委员会、“澳大利亚集团”等开展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