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交部 > 组织机构 > 条约法律司 > 相关新闻

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谈判起草工作

2004-06-11 00:00

  1、禁止强迫失踪法律文书

  2001年第57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2001/46号决议,决定设立一个工作组,负责起草“关于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书” 2002年第58届人权会通过2002/41号决议,要求工作组在第59届人权会以前召开首次会议,制订该法律文书。

  2003年1月6日至17日,工作组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并于9月1日至9月5日举行了非正式磋商。与会各方对该法律文书的性质、强迫失踪定义、单独定罪与处罚、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国内起诉和国际合作、预防机制、受害人保护等问题展开讨论。一些国家积极主张突破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框架,制订包含有效干预机制的法律文书;另一些国家强调在保护人权和维护正常的司法职能之间寻求平衡。

  我国派代表团参加了会议,支持加强有关的国际合作,并主张应充分考虑利用联合国现有的人权文书和监督机制,充分尊重和发挥各国国内法的作用,兼顾保护人权和维护国家正常司法职能。

  2、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56/168号决议,决定设立特委会,审议制订一项保护残疾人权利与尊严的国际公约的各项建议。2002年7月和2003年6月,特委会先后在纽约召开了两届会议,绝大多数国家一致认为有必要制订一项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公约,并重点讨论了公约的性质、形式及具体内容。各方根据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及现有人权条约的经验,提出纯人权公约、反歧视公约和综合型公约三种模式。

  2004年1月,特委会根据联大第58/246号决议设立的专家工作组在纽约召开会议,工作组由27国的政府专家和12个残疾人及人权组织代表组成。经过深入讨论和磋商,工作组在各方妥协基础上形成了工作组案文,内容涉及序言、宗旨、定义、缔约国义务、残疾人各项权利和监督机制等。该草案将提交2004年5月召开的特委会第三届会议,作为谈判基础。

  我国政府重视对残疾人权利保障及充分实现,对制订此项公约持积极态度。2003年底,我国向联合国提交了公约的中国草案,主张公约应注重人权与社会发展并举、权利及措施的统一。我国政府还派团参加了上述会议,主张应根据联大建立公约特委会的有关决议精神,综合考虑社会发展、人权和反歧视等不同方面,起草一项全面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的公约,但在具体规定上应考虑各国不同情况,强调义务的逐步实现的性质,以便使公约为各国广泛接受并切实履行,真正促进和保护残疾人的权利。

  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3年第59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设立工作组,讨论制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问题。

  2004年2月23日-3月5日,工作组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81个国家的代表、国际组织和专门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会议。与会各方就是否应制订该任择议定书以及设立来文申诉机制问题进行了争论。一些国家和非政府组织认为制订建立个人申诉机制的任择议定书有利于纠正忽视经社文权利的现象,有利于保护个人权利和明确公约各项义务的内涵,从而促进全面履行公约。另一些国家则认为,公约对缔约国规定的义务具有逐步实现的性质,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无法确定统一的审查标准,建立新的申诉机制将加剧人权领域的机构重叠和相互矛盾,并为缔约国创设新的义务。

  我国派团参加了会议,强调经社文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同等重要;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和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创设全面实现经社文权利的必要条件;工作组应认真研究如何确定审查标准、避免人权机构重叠、尊重各国确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自主权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向人权会提出合适的建议。

返回顶部
信息提示

您即将离开外交部门户网站,跳转到其他网站,
是否继续访问?

继续访问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