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是我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十周年的日子。日前,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刘振民接受《瞭望东方周刊》专访,就我国周边海洋外交工作、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方针政策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的主要背景、内容和意义。
刘振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谈判完成并开放签字,1994年11月生效。它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历经九年艰苦谈判,经过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和妥协所取得的结果,基本反映了当时国际社会在海洋问题上所能达成的共识。
《公约》对海洋法领域的几乎所有问题都做了规定,确立了人类利用海洋和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框架,建立了当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
《公约》除确定12海里领海和12海里毗连区制度外,建立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以及以自然延伸原则为基础的大陆架制度。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享有勘探和开发的主权权利,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享有专属管辖权。在这些海域之外,是各国可以在国际法其他限制下自由利用的公海,以及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公约》还对海洋的开发利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海洋争端的解决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公约》目前有149个缔约国,《公约》建立的各种制度以及制定、确认和编纂的许多原则和规则,在其出台前后已逐步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获得了较为普遍的认可。
记者:我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什么意义?
刘振民: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批准《公约》是我国适应新的海洋秩序,依据国际法更有效地维护海洋权益的正确选择。以《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一直是我国对内对外涉海工作的重要依据。
我国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和约6,500多个岛屿,根据新的海洋法制度,我国的管辖海域范围有了较大的扩展,这既有利于我国依据有关海洋权利充分开发利用海洋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也有利于巩固海防安全。当然,在新的海洋法制度下,朝鲜、韩国、日本、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我国的8个海上邻国也扩展了自己的海洋管辖权主张,与我国的主张出现了重叠,产生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受此影响,我国与部分海上邻国之间的岛屿主权争端也更加复杂。但《公约》第74条和83条就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分别作了明确规定,有关问题应由当事国协商解决。我国按照《公约》的这一规定,顺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潮流,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和友好协商,推动与周边海上邻国逐步解决岛屿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问题,倡导在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和合作,同时对有关国家侵害我国岛屿主权和有关海洋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坚决的交涉和斗争。
记者:我国在通过谈判解决海域划界问题等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
刘振民:我国一直主张通过协商,按照公平原则与有关国家解决海域划界问题。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简单说来就是签署了一个划界协定、进行了三个海洋法磋商。
一个划界协定:2000年12月25日,经过长期艰苦谈判,我国与越南签订了北部湾划界协定。该协定已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这是我国根据新的海洋法,与邻国划定的第一条海上界线,有着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示范作用。中越北部湾湾口外海域的划界和共同开发谈判也已于今年启动。
三个海洋法磋商:自1996年起,我国与朝鲜、韩国和日本相继启动了双边海洋法磋商机制,基本上每年举行一次,主要就海域划界和海上合作问题交换意见。由于海域划界问题事关各国切身利益,又非常复杂,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因此,到目前为止,上述磋商在海域划界问题上尚未取得结果,但在建立划界前的临时合作安排问题上不同程度地取得进展。这一点我下面还要谈到。同时,上述磋商有助于加深当事方对彼此划界立场的了解,是双方系统阐述和澄清划界立场和共同开发主张的机制化平台,为今后推进实质性划界谈判打下了基础。中韩双方在2005年12月举行的海洋法磋商中就不涉及第三方主张的第一阶段划界对象海域的范围达成初步一致,并将在年内启动海域划界专家级非正式磋商,就划界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和相关因素交换意见。
记者:您刚才讲到的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和合作,都有哪些进展?
刘振民:在海域划界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推动共同开发和海上合作成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加强与邻国间的合作、保持周边稳定的有效途径,也是过去十年来我国与有关海上邻国谈判和磋商的重要内容。在此方面我们也取得了一系列进展。
一个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协定:2005年12月24日,我国与朝鲜成功缔结海上共同开发石油协定,商定在两国毗连海域共同开发石油资源。这是我国与周边海上邻国在争议海域进行油气资源实质性共同开发的第一例,充分显示了我们通过平等协商妥善处理与有关邻国的海洋权益争议的诚意和决心。
三个渔业协定:1997年和1998年,我国先后与日本和韩国签订了渔业协定,就东海海域和南黄海海域划界前的渔业活动做出了实际性的临时安排,有效地搁置了双方的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基本稳定了有关海域的渔业作业秩序。2000年12月,在签署北部湾划界协定的同时,我国与越南缔结了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确定了北部湾的渔业秩序,对两国渔民在北部湾的渔业活动做出了安排。
关于南海问题,我们积极推动双边多边共进、“一轨二轨”并举的南海合作。例如,2005年3月,在各当事方外交部门的指导下,我国的中海油与越南、菲律宾的国家石油公司签署了《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同年8月正式启动了海上作业,为逐步实现南海海域的共同开发开了一个好头。
我国与南海周边国家开展了一系列双边对话与磋商,推进海上合作方面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果。中越海上问题专家小组已举行了10轮会谈,所进行的“海上海浪和风暴潮预报”合作项目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双方正研究进一步开展低敏感领域的合作。中菲成立了建立信任措施、渔业合作和海洋环保三个工作小组,进行了广泛对话,2005年还签署了《中菲海事合作谅解备忘录》。2005年,中、印尼两国外长签署了《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就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安全等领域建立了合作机制。
南海多边领域的合作也取得了较大成果。2002年,我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强调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以和平方式解决分歧,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的行动。目前,《宣言》签署国正就通过实现海上合作来落实《宣言》的后续行动进行讨论。1992年以来,我国一直派人参加由印尼主办的非正式、非官方的“处理南中国海潜在冲突研讨会”,积极宣传和平解决南沙争端以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等主张,发挥了积极影响,取得了良好效果。该研讨会就海平面变化、南海海洋数据库、生态系统调查等三个领域的海上合作项目达成共识。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我国参与全球海洋事务的情况?
刘振民:海洋是流动的整体,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海洋事务需要世界各国的广泛参与。《公约》在这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安排。批准《公约》以来,我国立足于自身的海洋权益以及落实“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从维护和谐有利的国际海洋秩序的高度出发,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密切跟踪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为维护当代国际海洋秩序、推动开发利用海洋及保护海洋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我国参加了国际上很多领域的海洋事务,我在这里只能举几个例子。
我国组团参加了《公约》历届缔约国大会,并参加了《公约》设立的所有重要的国际海洋机构的工作。我国先后有两位海洋法专家当选为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等机构,都有我国的委员自始参与其工作。
我国在国际海底领域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多年来,我国一直作为投资国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活动。从2004年起,我国已作为矿产资源消费国当选为国际海底管理局A类理事国。中国大洋协会是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的“先驱投资者”,2001年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了勘探合同,成为勘探开发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的承包者之一,在太平洋中部圈定了一块7.5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结核矿区。我们积极参加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的制定,并积极投入国际海底管理局有关新资源采矿规章的制定。
我国积极参加多边渔业事务,为发展我国远洋渔业做好服务工作,也为公海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中西部太平洋金枪鱼委员会、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国际捕鲸委员会等区域性和全球性渔业养护管理组织,都有中国代表团多年的积极参与。
1999年起,联合国发起了“海洋事务和海洋法非正式磋商进程”,每年举行一次,就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海洋法问题进行讨论,以便利联合国大会对海洋法议题的审议。我国派出代表团参加了“进程”的历次会议,在海洋科研、海事安全、公海渔业、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等问题上系统阐述了我国主张,对“进程”施加了积极影响。
记者:您对未来的海洋工作有哪些展望?
刘振民:随着人类对海洋的利用与保护的进展,海洋法与海洋秩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二十一世纪将是海洋世纪,随着海洋重要性的突显,各国开发利用以及保护海洋的力度也加大了。在这个过程中,海洋法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特别是公海渔业的养护和管理问题、公海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等日益引起各国重视,也将对我国的海洋事业有着重大影响。总之,海洋充满挑战,也带给我们广阔的空间和巨大的发展机遇。我们应该更好地贯彻《公约》,更紧密地把握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动向,为中华民族海洋事业的发展,为全人类共同关注的这块蓝色宝藏的利用和保护贡献我们的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