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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郭晓梅在第65届联大六委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的发言

2010-10-13 10:44

(2010年10月13日)

主席女士,

  中国代表团对联大六委在推动讨论普遍管辖权问题所作的努力表示赞赏,感谢秘书长就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所提交的A/65/181号报告。我们注意到,从报告内容看,国际社会对普遍管辖权的定义、范围和适用等问题仍存在明显分歧。

  主席女士,

  普遍管辖权是一个复杂敏感的法律问题。厘清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法律地位、范围及适用等问题关系到国际法律秋序和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我愿借此机会再次阐述中方在普遍管辖权相关问题上的观点。

  第一,按照现行国际法,只有针对海盗犯罪才可行使普遍管辖权。对在其他情形下是否存在所谓“普遍管辖权”、其范围和适用条件等,各国存在明显分歧和争议,并未形成习惯国际法规则;第二,部分国际条约包含的“或引渡或起诉”条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普遍管辖权。“或引渡或起诉”是一项条约义务,仅适用于有关条约缔约国之间。同时,该条款有特定的适用条件,不同条约的具体规定也有所不同;

  第三,一国在行使管辖权时,必须尊重另一国根据国际法应享有的各种豁免,不能因实施国内法上的管辖权而损害另一国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豁免,这包括一国国家元首、执行公务的其他官员、国家财产等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豁免;

  第四,滥用所谓“普遍管辖权”构成违反国际法,既侵犯了相关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也危及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国家间的正常交往。

  主席女士,

  中方乐见各国在联大六委对普遍管辖权问题继续展开讨论,并希望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在各方达成一致之前,任何一国均应避免以所谓“普遍管辖权"为由对另一国行使管辖。

  谢谢主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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