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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临时代办孙磊大使在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外交大会筹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

来源:(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2026-01-19 15:55

主席:

危害人类罪是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罪行。这一罪名最早出现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中,体现了人类良知。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给中国、亚洲和世界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今年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80周年,法庭系统审判和揭露了日本军国主义策划、准备、侵略中国等亚洲各国以及发动太平洋战争的罪行,对相关战犯判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东京审判是日本侵略罪行的历史铁证,是国际刑法发展的法律先河,是匡正日本扩张政策的和平警钟。国际社会应共同捍卫包括东京审判在内的二战胜利成果,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防止日本再走军国主义的老路和邪路。在当前国际形势变乱交织、地区冲突此起彼伏背景下,加强预防和惩治危害人类罪正当其时,意义重大。

中方一贯支持依法惩治危害人类罪,始终建设性参与联大六委审议,并于2023年底提交了政府书面评论。在此,中方愿进一步强调以下立场:

第一,打击危害人类罪应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近年来,危害人类罪屡遭政治操弄。部分国家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为名,行干涉内政、武装侵略之实,严重违背国际法治精神。建议“条款草案”进一步突出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原则,并体现尊重国家官员司法管辖豁免等习惯国际法规则。

第二,危害人类罪的定义是谈判核心问题之一,不应简单照搬《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一的国家并非《罗马规约》缔约国,公约定义不代表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其他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书对危害人类罪的定义也有差异。危害人类罪定义应建立在全面、充分考察国家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凝聚各方共识。

第三,开展打击危害人类罪国际合作应尊重各国国情和法律体系差异。对于一些分歧较大问题,应展现灵活包容,例如对于危害人类罪涉及的各类具体罪行是否一律不适用诉讼时效,以及是否应在国内法中确立法人刑事责任等问题,应充分尊重各国法律制度和自由裁量权。

主席,

中方愿强调,根据联大第79/122号决议授权,筹委会和工作组的讨论不是公约正式谈判,现有“条款草案”也并非公约零案文,各国发表的意见和提交的修正案文应是未来条约谈判的重要基础和参考。公约谈判是政府间进程,应充分尊重会员国主权,体现国家主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应符合联合国有关程序规则和惯常实践,其职权和活动应与打击危害人类罪密切相关,且不得借机干涉国家内政,损害国家主权。各方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确定非政府组织参与问题。

主席,

就危害人类罪制定公约攸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是一项重大系统工程,各方应秉持负责任态度开展有关工作,尊重彼此合理关切,最大限度寻求共识。中方愿同各方一道,携手推进打击危害人类罪国际合作,共同促进世界和平,捍卫国际公平正义。

谢谢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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