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笛大使在2005年裁谈会二期会全会上的发言
来源:    2005-07-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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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

  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问题是核裁军与核不扩散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代表团愿就此问题所涉及的主要方面谈谈看法。

  首先,获得核武器国家提供的安全保证,是无核武器国家应该享有的权利

  既然无核武器国家不发展核武器,它们要求不受核武器的威胁,并把这种安全保证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完全正当、合理的。

  无核安保不是核武器国家给予无核武器国家的单方面好处。无核武器国家不发展核武器,是对防止核武器扩散和核裁军的贡献,有利于世界和平与稳定。无核武器国家获得安全保证将提高它们的安全感,减少其谋求核武器的动因,对防止核武器扩散,维护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石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具有积极作用。

  第二,全面禁止并彻底销毁核武器是解决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的根本途径。

  在实现这一目标之前,所有核武器国家应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尽快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

  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禁止了生物和化学武器的使用,此后才达成了全面禁止并销毁生物和化学武器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根据相同的道理,如果没有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无核安保,就不能真正实现核裁军目标,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无核武器世界。

  逐步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不将任何国家列入核打击目标,不制定任何针对无核武器国家的核打击计划,将有利于在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方面取得进展。

  第三,启动无核安保国际法律文书的谈判是当前国际军控与裁军领域的一项实际任务。

  长期以来,无核武器国家为获取核武器国家的安全保证进行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核武器国家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第255号决议和第984号决议,在一定程度上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了积极和消极安全保证。核武器国家还通过签署和批准各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议定书,向这些条约的缔约国提供了安全保证。

  但安理会决议并不是国际法律文书,核武器国家向无核武器区条约缔约国提供安全保证,也不能解决条约非缔约国的安全保证问题。这与缔结“安全保证”问题国际法律文书的目标还有不小距离。

  中国支持按照裁谈会“五国大使方案”有关的职权案文建立“消极安全保证”特委会,开展实质性工作,就一项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问题国际法律文书进行谈判。

  我们也支持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框架内,谈判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议定书。只要有关建议或举措有助于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问题取得进展,中方都愿予积极考虑。

  我们认为,有关无核安保的国际法律文书或议定书应明确规定,由五个核武器国家向所有无核武器国家无条件地提供安全保证。

  主席先生,

  中国一贯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从而无条件地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了消极安全保证。1995年中国政府再次发表声明,重申上述立场,并承诺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积极安全保证。中国一直呼吁其他核武器国家承诺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中国签署了所有已开放签署的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中国已与东盟就《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问题达成一致,期待东盟与其他四核国尽快解决有关问题,使议定书早日开放供签署。中国支持中亚五国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欢迎中亚五国就《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及议定书达成一致。中方对中亚五国目前的案文无困难,期待中亚五国与其他有关核武器国家尽快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

  中国希望无核武器国家获得普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全保证的愿望能够早日实现,并将继续为此做出努力。

  主席先生,我还愿借此机会宣布,中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4月27日批准了中国加入《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中国代表并已于6月8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向条约存约人--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先生,递交了中国加入该公约的文件。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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