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女士:
这是我首次在本期会全会上发言,首先请允许我向上期会主席南非大使姆查利(MTSHALI)女士和西班牙大使MARCH先生表示感谢。当然,我也向你表示感谢。在过去的几个月中,有关方面,其中包括六位轮值主席(P6)为推动裁谈会工作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国代表团对此表示赞赏。
主席女士,
在上期会期间,你代表P6提出了裁谈会下步工作的“主席决定草案”(载于CD/2007/L.1)。中方重视P6方案并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今天,我愿借此机会阐述中方看法和主张。
总体看来,P6方案主张就四大核心议题,即核裁军、禁产条约、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消极无核安保,同时开展实质性工作,这与中方一贯立场有相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该方案可以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与此同时,中方对P6方案存在着一些关切。中国代表团曾就P6方案提出过若干问题,主席对此作了澄清。中方对此表示感谢,但有关澄清并未完全解决中方关切。我们认为,为使P6方案更加平衡、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并为各方所接受,该方案仍有进一步改进的余地。
第一, 关于工作机制问题。P6方案规定,四大议题的实质性工作均由“协调员”负责。“协调员”机制过于非正式,与“议事规则”关于附属机构的规定不一致,我们担心,其难以保障有关议题实质性工作的有效开展。事实上,在裁谈会历史上,有关实质性工作一般在“特委会”内进行,没有由“协调员”主持谈判或其他实质性工作的先例。我们认为没有充分理由不继续维持这一惯例。鉴此,我们主张分别成立特委会,就四大议题开展实质性工作。
第二,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PAROS)问题。中方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众所周知,它是中方在裁谈会的最优先事项。中方一贯主张制订新的国际法律文书,防止外空武器化,维护外空安全。为体现灵活,中方可同意在外空问题上先从实质性讨论做起。但为避免有关讨论漫无目的、陷于空谈,中方认为对PAROS的工作授权应作适当调整,以明确将来谈判达成新的外空法律文书的可能性。
第三,关于“禁产条约”(FMCT)谈判。中方一贯支持FMCT谈判。对于1993年联大第48/75L决议及此后历届联大相关决议,中国均参加了协商一致。我们的这一立场至今未变。《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1995年和2000年审议大会最后文件及联大有关决议,均对开展FMCT谈判有明确规定。中方认为,P6方案关于FMCT谈判的职权应与上述规定相一致。
第四,关于P6方案的性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裁谈会的“议事规则”应继续得到坚持,确保其工作能够得到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裁谈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每年届会应制订工作计划,其中包括该年会的活动时间表。中方认为,P6方案如经进一步修改得到各方认可,即构成“工作计划”。中国代表团注意到主席就此作出的解释。我们主张,P6方案的性质及其有效期应以适当方式予以明确。
主席女士,
同其他各方一样,中国代表团希望看到裁谈会早日摆脱持续多年的僵局。在广泛协商和充分照顾各方合理关切的基础上,尽快就P6方案达成共识,符合全体成员国的利益。在上次全会上,一些成员国就如何改进P6方案提出了不少有益的意见,值得我们大家认真考虑。中方也希望我们今天提出的意见将在P6方案中得到适当反映。我们愿与各方共同努力,一道推动裁谈会在不远的将来重新恢复活力。
谢谢主席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