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一日决定建立外交关系并在短期内互派大使。
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一日于北京,正本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姬 鹏 飞 瓦尔特·谢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