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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2008-04-08 00:00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0年11月15日经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000年12月12日开放供各国签署。该公约是联合国近来在刑事司法领域制订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书,旨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中国政府一贯重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工作,并积极主张通过国际合作达到这一目标。

  2004年6月28日至7月9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一届缔约国会议在维也纳举行。79个缔约国、42个签署国及联合国机构和区域组织参加,以外交部法律顾问尹玉标大使为团长的中国政府代表团与会,并当选为大会副主席。会议备受各方重视,通过了缔约国会议议事规则及公约和贩运人口、偷运移民两项议定书的2005年工作计划,并制定了公约及议定书执行情况的四项调查表,为今后缔约国会议及公约和议定书的执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2005年10月10日至21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二届缔约国会议在维也纳召开。65个缔约国、32个签署国及相关联合国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审议了各国履约情况,重点讨论了国际司法合作、技术援助等问题。中国派出以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吴海龙大使为团长的代表团与会,并积极参加会议有关工作。

  2006年10月9日至18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在维也纳召开。82个缔约国、25个签署国及相关联合国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决定设立不限成员名额的国际合作工作组,作为缔约国会议的常设组成部分。中国派出以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唐国强大使为团长的代表团与会,并积极参加会议有关工作。

  2007年10月3日至5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技术援助政府间工作组会议在维也纳举行。会议审议了技术援助的优先领域、协调和资源调动、绩效指数和工作组的效能和未来等议题。中国派代表团参加了会议。中国代表团要求加强国际合作领域的技术援助,强调应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要。会议决定保留技术援助政府间工作组并继续开展工作。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公约,并声明对公约第35条第2款关于通过仲裁和国际法院解决争议条款做出保留。2003年9月23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公约于2003年10月23日对中国生效。公约同时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于2006年10月27日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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