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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

2024-10-25 15:44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逐渐认识并日益重视气候变化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1992年5月9日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截至2024年10月,共有198个缔约方。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经全国人大批准《公约》,并于1993年1月5日将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处。《公约》自1994年3月21日起对中国生效。《公约》自1994年3月21日起适用于澳门,1999年12月澳门回归后继续适用。《公约》自2003年5月5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

《公约》核心内容是:

(一)确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二)确立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等。

(三)明确发达国家应承担率先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义务。《公约》附件一国家缔约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应率先减排。附件二国家(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四)承认发展中国家有经济和社会发展、消除贫困的优先需要。《公约》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

二、《京都议定书》及其修正案

为加强《公约》实施,1997年《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截至2024年10月,共有192个缔约方。我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并于2002年8月30日核准《议定书》,《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起对中国生效。《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2008年1月14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区。

2012年多哈会议通过包含部分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量化减限排指标的“多哈修正案”。第二承诺期为期8年,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2014年6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中国政府接受“多哈修正案”的接受书。2020年10月28日,共147个缔约方接受“多哈修正案”,达成生效条件,修正案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

《议定书》内容主要包括:

(一)附件一国家整体在2008年至2012年间应将其年均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5%。欧盟27个成员国、澳大利亚、挪威、瑞士、乌克兰等37个发达国家缔约方和一个国家集团(欧盟)参加了第二承诺期,整体在2013年至2020年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18%。

(二)减排多种温室气体。《议定书》规定的有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多哈修正案”将三氟化氮(NF3)纳入管控范围,使受管控的温室气体达到7种。

(三)发达国家可采取“排放贸易”“共同履行”“清洁发展机制”三种“灵活履约机制”作为履行减排义务的补充手段。

三、《巴黎协定》

2011年,气候变化德班会议设立“强化行动德班平台特设工作组”(即“德班平台”),负责在《公约》下制定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果。德班会议同时决定,相关谈判需于2015年结束,谈判成果将自2020年起开始实施。

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2日,《公约》第二十一次缔约方大会暨《议定书》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气候变化巴黎大会)法国巴黎举行。包括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内的150多国领导人出席大会开幕活动。巴黎大会最终达成《巴黎协定》,对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机制作出安排,标志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入新阶段。截至2024年10月,《巴黎协定》签署方达195个,缔约方达195个。中国于2016年4月22日签署《巴黎协定》,于2016年9月3日批准《巴黎协定》,并声明《巴黎协定》适用于香港特区与澳门特区。2016年11月4日,《巴黎协定》正式生效。

《巴黎协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球长期气温目标。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

(二)国家自主贡献。各国应制定、通报并保持其“国家自主贡献”,通报频率是每五年一次。新的贡献应有所进步,并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考虑不同国情。同时认识到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助。

(三)减缓。要求发达国家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范围绝对减排目标,鼓励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国情逐渐转向全经济范围绝对减排或限排目标。在公平的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

(四)适应。确立关于提高适应能力、加强复原力和减少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的全球适应目标,强调开展适应努力方面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并规定制订和执行国家适应计划等举措。

(五)损失与损害机制。缔约方应认识到避免、尽量减轻和处理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的重要性;决定酌情通过损失和损害华沙国际机制,在此方面加强理解、行动和支持。  

(六)资金。明确发达国家缔约方要继续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并继续带头从各种来源、手段和渠道调动气候资金。鼓励其他国家缔约方自愿提供资金。

(七)透明度。建立关于行动和支助的强化透明度框架,遵循促进性、非侵入性、非惩罚性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灵活性。

(八)全球盘点。每五年以全面、促进性的方式进行定期盘点,评估实现协定宗旨和长期目标的集体进展情况,推动各方不断提高行动力度。

2018年12月,《公约》第二十四次缔约方大会、《议定书》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暨《巴黎协定》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第三阶段会议在波兰卡托维兹举行。经艰苦谈判,会议按计划通过《巴黎协定》实施细则一揽子决议,就如何履行《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及其减缓、适应、资金、技术、透明度、遵约机制、全球盘点等实施细节作出具体安排,就履行协定相关义务分别制定细化导则、程序和时间表等,就市场机制等问题形成程序性决议。

2021年11月1日至13日,《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大会、《议定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暨《巴黎协定》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英国格拉斯哥举行。2021年11月13日,大会通过“格拉斯哥气候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重申《巴黎协定》长期气温目标,确认为将全球变暖控制在1.5℃以内需快速、大幅和持续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敦促发达国家缔约方兑现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1000亿美的目标并将其延续至2025年;促请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25年之前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的适应资金在2019年基础上至少翻倍;首次要求加快努力逐步减少未加装减排设施的煤电等。

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议定书》第十八次缔约方大会暨《巴黎协定》第五次缔约大会在阿联酋迪拜举行,大会完成对《巴黎协定》实施情况进行首次全球盘点,提出下一步行动建议。会议成果文件首次纳入“逐步远离化石燃料”的表述,提出203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增至三倍、全球能效提高年均速率增至两倍目标,并启动损失和损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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