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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挂使字牌照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宜的照会

2009-03-04 14:09

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致意,并谨就涉及挂“使”字牌照车辆(以下简称“外交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的原则,以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缔结的东道国协定和中国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外交部谨提请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交通法规,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外交车辆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请各机构确保本机构及人员的车辆按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未按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中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二、外交车辆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请各机构确保本机构及人员为其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及时续保。未投保或未及时续保的,中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三、各机构人员须依法驾驶机动车

  (一)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及各机构雇员在驾驶外交车辆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规。

  (二)外交车辆上路行驶,驾驶者须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证件。中方交通警察在执法时将按正常执法程序查验上述证件及单据,驾驶者须予以配合。对于无法或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驾驶者,中方交通警察将无法认定其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三)外交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有关人员须及时报警,现场听从中方交通警察指挥,配合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根据责任认定履行赔偿义务。

  (四)对妨碍道路正常通行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如酒后或醉酒驾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中方交通警察将对违法外交车辆或驾驶者依法采取适当必要措施。外交部特别提请各机构及其人员注意,对于酒后驾车人员,中方交通警察有权要求其接受酒精检测,并视情采取保护性措施以保护驾驶者个人及公共安全。

  四、对于未遵守上述规定、拒不接受处理的各机构和个人,外交部将视情进行外交交涉,并采取相应措施,其免税使用车用燃油、车辆进出境及转让、国产车购买及转让等便利将可能会受到影响。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印)

                                 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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