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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关于“牡丹交通卡”有关事项的规定

1999-06-15 14:42

                                        (99)礼字第071号

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致意,并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一九九九年第4号《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已见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对持有北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规定,谨通知如下:

  一、对持有北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免予办理“牡丹交通卡”。

  二、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保险单。

  三、请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醒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如遇交通违章或交通事故,应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印)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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