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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对新增机动车实施中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事的照会

2015-04-08 17:42

(2015)礼字第24号

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致意,并谨就北京市对新增轻型汽油车实施中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北京市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对新增轻型汽油车实施《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标准,停止注册登记不符合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已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轻型汽车第五阶段标准中车载诊断系统两项排放检测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京环发第6号)。具体事项如下:

  一、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申请办理北京牌证的各机构及其人员的轻型汽油车需符合北京市执行的中国第五阶段标准(相当于欧五B+标准、美国Tier2 B5或LEV2 ULEV标准、日本2009年后新长期标准)。

  对于在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之前已出口中国,还未完成注册的符合第五阶段标准的车辆(相当于欧五,且不带IUPR和监控氮氧化物判断催化器效率下降的OBD功能)可继续办理,但需提供出口日期证明并由相关机构盖章确认。

  对于在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一日期间出口中国,还未完成注册的符合第五阶段标准的车辆(相当于欧五,且不带IUPR和监控氮氧化物判断催化器效率下降的OBD功能),由各机构照会外交部礼宾司予以特案协助办理,但需提供出口日期证明并由相关机构盖章确认。

  二、在符合中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环保目录之外的车辆,各机构及其人员的车辆所有人可直接持机动车生产厂家出具的车辆排放证明,作为初次申领北京牌证机动车环保审核的依据。证明应为英文(附中文翻译)或中文版本,内容须包括: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生产年份、车辆满足的排放标准等,并经厂家或厂家驻华办事处正式签字或盖章。同时,有关机构须出函证明申报车辆为该机构或其人员车辆。对于无法获得厂家确认达标证明的车辆,须由中国相关检测机构检测确定排放水平,并出具达标检测报告。

  礼宾司提请各机构遵守上述规定,避免发生因不符合标准而导致车辆无法注册登记的情况。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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