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礼宾服务 > 车辆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事的照会

2002-07-05 15:23

                                      (2002)礼字第76号

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致意,并谨就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事通知如下:

  办理机动车过户、售出,或因机动车所有人常驻城市变化而需办车辆转籍手续,机动车所有人须先到车辆管理部门核对资料,确认车辆,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后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损毁或遗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持身份证明和机动车行驶证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并交验车辆。

  三、机动车所有人可委托他人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代理人须出具车主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和使领馆公函。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印)

               二〇〇二年七月五日于北京

返回顶部
信息提示

您即将离开外交部门户网站,跳转到其他网站,
是否继续访问?

继续访问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