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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关于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事的照会

2008-07-04 16:39

                                   (2008)礼字第110号

   

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致意。中国人民银行自二OO三年四月起出台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并与二OO七年四月起在全国推广使用账户管理系统。为方便各机构开展工作,谨就各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各机构已在银行开立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但未确定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指定其中一个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已开立的账户均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各机构指定或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应与《各驻华使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名录》(附后)记载的机构名称全称一致。

  新设立的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应与礼宾司出具的开馆证明文件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全称一致。

  二、各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如有需要,可凭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一致,也可由“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构成。

  各机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均可用于存取现金。

  各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可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其签章所用文字及内容由各机构自行确定。

  各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其他管理事项,应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各驻华领事馆开立人名币银行结算账户事宜请咨询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印)

          二OO八年七月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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