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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华大使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聘用的中方雇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社会保险事宜的代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9-01-18 17:44

(2007)礼字第61号

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致意,并谨就驻华大使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聘用的中方雇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社会保险事宜的代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应以直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考虑到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特殊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暂不要求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方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各主管税务机构可委托外交人员服务机构代征上述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据此,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签署了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委托证书号:20050153)。按照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受雇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驻华使馆,并由其支付报酬的中方雇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负责代征。

  二、根据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八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使馆雇用中国公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51号)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包括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因此,“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不能直接与中国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外交人员服务机构派遣雇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

  据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同意“由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开办的‘北京运嘉外交机构人才服务中心’作为本市社会保险事务代办机构,为在该中心存档并在外国驻京外交代表机构服务的社会流动人员代办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谨请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及其中国雇员遵守上述规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印)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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