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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在华旅行的规定

2019-01-18 17:33

(89)礼字第114号

  第一条 各国驻华使馆人员前往已公布对外开放的市、县,不需办理旅行证,也不需事先通知中国有关部门,携带外交部礼宾司颁发的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即可前往。

  第二条 各国驻华使馆人员前往非开放的市、县和地区,须向外交部礼宾司提出申请(武官及武官处人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外事局申请)。使馆须填写外交部礼宾司印制的“旅行申请书”一式两份,最迟于旅行人起程前两个工作日送至外交部礼宾司。

  礼宾司如同意申请,将在一份申请书上加盖“旅行许可证”印章,然后退还有关使馆。旅行申请人即可携带该“旅行申请书”及外交部礼宾司颁发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前往旅行。

  如申请的旅行时间、地点、偕行人员等项有变动时,须重新办理旅行申请。

  第三条 各国驻华使馆人员希望去非开放地区旅行,须在北京向外交部礼宾司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前往,地方外事办公室不受理各国驻华使馆人员去非开放地区的旅行申请。

  第四条 各国驻华使馆人员陪同代表团前往非开放的市、县和地区办理公务或旅行,须事先征得中方有关接待单位的同意,并向外交部礼宾司申请办理旅行许可。

  第五条 各国驻华使馆人员赴外地旅行时,如希望会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与地方有关方面进行座谈等,须在出发前两周由有关使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直接发电报或公函提出,同时抄告外交部礼宾司。

  第六条 各国驻华使馆人员前往开放市、县或经外交部礼宾司批准前往非开放地区旅行,由其自行联系有关旅行事宜。如欲办理委托,可直接与旅行社联系。

  第七条 各国驻华使馆人员在中国境内旅行,除北京—天津公路、北京—天津一北戴河公路(限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避暑季节),可乘自备车外,其他市、县之间不得乘用自备交通工具。

  第八条 各国驻华使馆人员在中国各地旅行时,不能超越和进入设有“未经许可不得超越”标记的地区。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实施,此前外交部礼宾司所发有关旅行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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