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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重申各国驻华使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赴西藏须办理申请的照会

2019-01-18 17:34

(2001)礼字第189号

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致意并谨重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印发的(97)礼字第39号照会重申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人赴拉萨市和西藏其他开放市县 的规定。这些规定至今仍然有效,请各国驻华大使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注意遵守。

  上述照会中提及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是“鉴于西藏目前接待能力有限,旅游设施不完备,为做好安排工作,外国人赴上述地区须事先向西藏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外国记者(包括常驻和临时来华记者)向西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提出;外国旅游者向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出;要求进行贸易洽谈、经济技术合作的外国人向西藏自治区经贸厅提出”。

  西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要求:凡拟赴西藏访问或旅游的驻华使领馆人员和外国记者,均需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赴藏时间、目的、要求、费用如何支付等。获准后,由西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安排在藏活动和接待工作。西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还可应申请人的要求协助办理往返机票和途中停留事宜。

  外交部礼宾司请各国驻华大使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对西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的工作予以配合并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本国或本组织有关人员。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印)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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