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交部 > 政府信息公开 > 主动公开内容类别 > 执行安理会决议通知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列名个人和实体申请除名(豁免)的程序

2026-02-02 10:30

(2022年3月31日制订,2026年2月2日修订)

一、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规定,如确信被列入安理会综合制裁名单的个人和实体不符合或不再符合列名标准,可以通过外交部向中国政府提出除名申请。外交部收到除名申请后及时转国内相关机制和部门审查处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中国政府将及时按照安理会有关制裁委员会的除名程序和要求递交除名申请。除名申请及相关必要信息(模板见附件)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gjs1@mfa.gov.cn。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外交部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方。

二、上述邮箱亦用于接收为安理会列名个人和实体提出资产冻结豁免的申请。根据提交的申请内容(包括基本开支、支付特定种类的费用、花费和服务费用,或者特殊开支以及在被列入名单前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等),按程序转国内相关机制和部门审查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外交部及时通过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向相关制裁委员会提出豁免申请,并确保符合相关制裁委员会程序及要求。相关制裁委员会审批同意该豁免申请后,由外交部立即通报国内相关机制和部门采取相应解冻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外交部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方。

三、被列入安理会“伊斯兰国”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的个人和实体,可以自行向安理会1267委员会监察员办公室提出除名申请。被列入安理会1988委员会制裁名单、1718委员会制裁名单等的个人和实体,可以自行向安理会除名协调人提出除名申请。有关除名的进一步详细信息,请参见联合国安理会网站。

安理会综合制裁清单链接: https://www.un.org/securitycouncil/zh/content/un-sc-consolidated-list

返回顶部
信息提示

您即将离开外交部门户网站,跳转到其他网站,
是否继续访问?

继续访问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