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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向《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 首届成员国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

1998-08-29 16:11

                   前  言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同年10月12日,江泽民主席签署了该议定书的批准书。11月4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向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递交了这一批准书。   

  中国历来重视地雷误伤平民的问题,支持通过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对地雷的使用和转让进行适当、合理的限制。同时,中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地雷,特别是杀伤人员地雷问题时,应兼顾人道主义关切和主权国家正当防卫需要两个方面。各国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合法的军事手段 ─ 包括使用杀伤人员地雷 ─ 保护国家、领土和人民的安全。中国是一个有漫长陆地边界的发展中国家,在找到杀伤人员地雷的替代办法并形成安全防御能力之前,中国需要保留在本国领土上使用杀伤人员地雷进行自卫的权利。

  一、传播修订的"地雷议定书"的情况

  (一)向平民传播修订的"地雷议定书" 中国媒体通过专题节目向全国广泛宣传了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形成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积极意义和特点,展示了中国边境扫雷、善后重建等方面的工作成绩,并介绍了中国政府在杀伤人员地雷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中国政府和军队高级官员多次接受媒体的专题采访,广泛宣传修订的"地雷议定书"的积极意义。

  (二)向武装部队传播修订的"地雷议定书" 为使中国武装部队的人员了解修订的"地雷议定书"的内容及其对未来地雷作战应用的影响,正确认识中国政府在杀伤人员地雷问题上的原则立场,确保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得到严格遵守,中国军方组织编写了《地雷议定书宣传手册》,其主要内容有:"地雷议定书"的由来,中国政府在杀伤人员地雷问题上的立场,对议定书有关概念的解释,议定书对运用地雷武器的制约等。该《手册》于1999年12月印发全军各部队。   


  二、边境扫雷情况和善后重建工作

  (一)清除边境地区地雷和雷场 中国不是一个雷患严重的国家。70年代末,中-越边境冲突双方在中国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边境地区约300多平方公里的地区内遗留了大量地雷和其他爆炸物。这一狭长的地带是长期以来中国境内存在雷患情况的唯一地区,其面积只占中国国土总面积的10万分之3左右。   

  中国政府认为,清除冲突遗留的杀伤人员地雷是解决杀伤人员地雷威胁平民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中国政府在战后扫雷问题上一贯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中国军队分别于1992年初至1994年底和1997年11月至1999年8月,在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区组织了两次大规模扫雷行动,扫雷人员克服山岳丛林地带地形复杂、植被茂密、气候多变,地雷埋设时间长等重重困难,采用机械扫雷、爆破扫雷、人工搜排等方法,共排除各种地雷和爆炸物220多万枚,销毁废旧弹药及爆炸物品700余吨,完成扫雷面积300多平方公里。

  (二)善后重建工作 两次大规模扫雷行动不仅为边境地区人民生产、生活创造了安全和平的环境,同时也为恢复和发展边境贸易,增进中越两国人民的友好交往创造了有利条件,保障了边境地区人民的安居乐业。   

  经过上述行动,中国军队基本清除了边境地区的雷障,共开通边贸通道、口岸290多个,促进了边境贸易的迅猛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1993年和1994年的边境贸易额分别为26亿元和26.4亿元,1998年达到34亿元;云南省1993年和1994年对越边境贸易额分别为6.38亿元和5.2亿元,1998年达到12.79亿元。另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以来中越双方通过广西和云南口岸的出入境人员平均每年分别达500万人次和130万人次以上。   

  两次大规模扫雷共恢复弃耕地、弃荒牧场和山林6万公顷。这些耕地、牧场、山林大部分已被开发利用,有的种上了庄稼,有的种上了杉树、八角、肉桂等经济林木,有力地促进了边境地区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持和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据统计,广西壮族自治区7个边境县(市)财政收入由1993年的2,850万元增加到1998年的7,159万元;边民人均纯收入由673元增加到1869.9元;贫困人口由80万人减少到12万人。云南省中越边境地区6个边境县的财政收入由1993年的6312万元增加到1998年的13597万元,贫困人口减少了31万多人。   

  
  三、为满足议定书技术要求而采取的措施和步骤

  (一)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地雷履约工作。1998年8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后,有关部门根据议定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国实际,开始制订方案,以改造和处理不符合议定书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计划在议定书规定的年限内对现有的不符合议定书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进行技术改造和处理。在此之前,中国已就杀伤人员地雷的可探测性、自毁自失能、替代手段等问题做了一些初步的研究论证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果。

  (二)近年来,中国共销毁GLD110型、GLD120型、GLD130型、GLD150型等多种老式杀伤人员地雷170多万枚。   

  
  四、与议定书有关的立法情况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该法第6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436条规定:对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役军人,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下一阶段履行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的过程中,中国将根据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履约工作实际情况,对有关杀伤人员地雷的20多种教材、教范等进行修订,进而用这些新的教材、教范规范地雷的训练和作战使用。在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个人违反杀伤人员地雷作战使用规定,则按上述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开展国际扫雷合作情况

  中国政府一直尽力援助雷患严重国家。1998年以来,为履行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在扫雷技术合作与援助方面的有关义务,中国政府在国际扫雷援助方面做了一系列的工作。   

  (一)向雷患国提供扫雷资金或实物援助 1998年11月,中国政府向联合国协助扫雷自愿信托基金认捐10万美元,专款用于波黑的扫雷活动。   

  1998年,中国政府决定向联合国协助扫雷自愿信托基金认捐一批探、扫雷器材(包括GTL115型探雷器、 GBP123 型单兵火箭爆破器、 GBP114型扫雷爆破筒和单兵排雷防护装具),在2001年以前专项用于柬埔寨、安哥拉、莫桑比克、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卢旺达、纳米比亚7个国家的扫雷活动。   

  (二)举办国际扫雷培训班 1998年,中国政府决定与联合国维和部地雷行动处合作,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在中国举办两期国际扫雷培训班,由军方组织专家结合中国拟援助的探扫雷器材,对雷患严重的8个国家的学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班两期共50人,培训对象是受训国从事扫雷工作的现役军官;每期20天,培训课程主要包括地雷的结构原理和使用特点,探扫雷技术及其应用,扫雷的组织指挥等方面的内容。第一期培训班于1999年10月11日至30日在南京举办,柬埔寨、纳米比亚、波黑3国的学员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参训学员了解了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地雷的构造及引信原理,掌握了中国拟援助探扫雷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了战后扫雷行动的组织指挥能力。第二期培训班计划于2000年5月16日至6月4日举办,将对安哥拉、莫桑比克、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和卢旺达5国的学员进行培训。   

  
  六、其它有关工作   

  (一)严格控制地雷转让 中国政府对地雷出口历来采取十分慎重和负责的态度。早在1996年4月,在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尚未生效以前,中国政府就郑重宣布暂停出口不符合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迄今,中国未转让任何不符合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   

  (二)封围标示保留雷场 中越边境地区的少数雷场位于水源区和原始森林区。为保护自然资源,防止平民受到地雷伤害,中国政府决定对雷区采取标示、封围等措施。中国军队会同当地政府针对雷区不同的自然地理条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的封围或标示,在人畜活动相对频繁的水源地段,构筑封围墙和标示牌,阻断人畜进入雷区;在人畜偶尔进入的地段,挖封围坎或封围沟,并构筑标示牌;在有天然陡坎和悬崖的地段,构筑标示牌。从而形成了墙牌封围、沟牌封围、坎牌封围和筑牌标示等四种封围、标示形式。同时建立健全了雷场封围标示设施管理制度,并通过媒体发布通告,使当地平民人人皆知,自觉遵守雷区封围标示规定,确保安全。这些措施大大降低或消除了封围雷场对当地平民的影响。   

  对中国境内其他一些边境地区出于防御需要而设置的雷场,中方也采取了相似的标示措施,以确保有关军事部署不对平民造成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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