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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2012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的保留与终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其大使衔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衔应当终止: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的;

  (三)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

  第三条 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由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外交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