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球安全的不可预测性进一步上升,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两大问题日益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国际形势的发展使加强包括《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下称“公约”)在内的国际军控条约的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在这种形势下,本次会议讨论加强对指称使用生物武器及可疑突发疫情调查和应对的国际能力,很有必要,具有现实意义。中国的看法和建议如下:
彻底消除生物武器是公约的宗旨和目标,也是国际社会早已达成的共识。公约第六条明确规定,缔约国如发现其他缔约国有违约行为,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指控,被指控国应配合安理会发起的调查。1987年联大第42/37号决议及1989年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对可能使用生化武器进行调查的指导原则和程序的报告(A/44/561)也对调查如何进行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各国可根据公约的规定,就上述建议交流看法,探讨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建立切实可行的调查机制的可能性。
可疑突发疫情是指在病原学、病因学、流行病学等方面具有异乎寻常的表现特征的突发疫情,由于各国发生的可疑突发疫情具有不同的病因学、流行病学特征,因而难以界定普遍适用于各国的可疑突发疫情标准。因此,某一缔约国如对另一缔约国境内发生的可疑突发疫情有疑问,并向安理会提出调查请求时,应有确凿的证据和详细的资料证明有关疫情并非自然发生,而是与公约禁止活动直接相关。此外,调查机制应是缔约国解除对他国遵约关切的最后办法。在启动调查前,缔约国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明确事实真相。
无论是指称使用生物武器调查,还是可疑突发疫情调查,既要保证严格履约,又要公正、合理、有效,以切实保护被查国正当、合理的权利,避免浪费调查资源及给被查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为提高应对指称使用生物武器和可疑突发疫情的能力,各缔约国和国际社会可在以下几方面多做工作:一、加强国内立法,建立严格的法律体系;培养专业队伍,重视资源投入,在人力和物力上予以保障;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疾病监测、预防与控制体系;加强科学研究,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增强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二、有能力的缔约国可应疫情受害国的请求,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相关国际组织也可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三、相关国际组织和缔约国可举办一些相应的培训班和研讨会,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消除和避免突发疫情暴发造成的不良后果。
在全球化的今天,传染病突发疫情不仅危害本国人民,也具有跨国传播的危险。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在发现可疑突发疫情时,应与他国分享相关信息,并积极查明原因,迅速控制疫情。如果一国疫情的发展超过了该国的控制能力,疫情发生国应寻求世界卫生组织等相应国际组织的技术援助。此外,如果出现了可疑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按照公约建立信任措施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联合国有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