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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利用核能问题中国代表团提交的工作文件

2021-12-28 17:58

一、和平利用核能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赋予各缔约国不可剥夺的权利。促进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国际合作,有助于全面实现条约的各项目标,有助于推动核裁军和核不扩散进程。

二、核能广泛应用于能源、经济、社会、民生等各个领域,和平利用核能对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具有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理应持续获得和平利用核能的红利,应将这一领域合作打造成条约履行的新亮点。

三、发达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应根据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要,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援助。成员国应积极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合作活动,保证技术合作资源的充足和可预见性。

四、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76届联大一般性辩论中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呼吁坚持普惠包容、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呼吁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构建全球发展命运共同体。为推动落实倡议,中国将继续高度重视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与各国分享技术和经验,贡献资源和平台,为推动核能造福各国人民、促进核能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五、和平利用核能与防止核武器扩散相辅相成,两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努力不应损害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利。各方要避免将和平利用核能政治化,干扰和限制正常的国际合作。2021年11月,第76届联大一委通过了中国等26国提交的“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反映了各国维护和平利用核能权利的共同决心。该决议强调维护各国和平利用权利重要性,特别是和平利用对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有力维护了发展中国开展包括和平利用核能在内的国际合作的权利。

六、核安全是核能发展和核技术应用的生命线,既关系到当事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还可能带来地区性乃至全球性的严重影响。各国应严格落实核安全国家责任,积极开展核安全国际合作,提升各国核安全水平,保障核能事业安全发展。

七、中国高度重视核安全,践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持续加强自身核安全能力建设,不断强化政治投入和国家责任,积极开展核安全国际合作,推动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安全国际合作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将继续依托国家核安保示范中心、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海关辐射探测培训中心等平台,开展核安全相关国际合作,欢迎有意愿的国家积极参与。

八、核能的和平利用应该服务于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不能以牺牲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为代价。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核污染水处置问题事关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和各国人民健康。2021年4月,日本政府单方面宣布向海洋排放福岛核污染水的决定,引发许多太平洋沿岸国家严重关切和反对。日本应认真回应周边邻国与国际社会关切,撤销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的错误决定。除非同利益攸关方及有关国际机构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日方不得擅自启动核污染水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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