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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不扩散问题中国代表团提交的工作文件

2021-12-28 18:05

一、加强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消除核武器扩散风险,是维护《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下称“条约”)的应有之义,有助于促进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当前国际安全形势正经历深刻复杂变化,核不扩散领域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挑战,国际社会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努力:

第一,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打造有利的安全环境。各国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核不扩散问题,秉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构建公道正义、普遍安全的国际和地区环境,消除核武器扩散根源。

第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核扩散问题。各国应坚定支持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切实履行业已达成的多边协议和安理会相关决议,坚决反对毁约退群,实施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甚至威胁诉诸武力。

第三,反对双重标准做法,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权威性和有效性。应全面、忠实、平衡履行条约各项义务,尚未加入条约的国家应尽快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并根据规定将全部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下称“机构”)保障监督之下。支持机构本着客观、公正、中立原则履行保障监督职能,继续促进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和附加议定书的普遍性。

第四,坚持公正、平衡原则,妥善处理核不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关系。任何防止核扩散的措施都不得妨碍各国和平利用核能的合法权利,以及为和平目的在核相关材料、设备和技术方面进行的国际合作,同时不得以和平利用核能为借口从事扩散活动。应重视个别国家核材料供需严重失衡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二、中国致力于加强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石的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权威性、普遍性和有效性,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核武器扩散,认真、全面履行自身承担的防扩散国际义务,切实执行安理会相关决议。

中国不断加强和完善本国核不扩散体系,确保防扩散政策有效实施。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正式施行,进一步加强了中国的防扩散与出口管制机制。

三、中方始终积极参与核不扩散国际合作,为推动政治外交解决地区核热点问题作出不懈努力。

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是经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核可的多边外交重要成果,是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和中东地区和平稳定的关键支柱。完整、有效履行全面协议是解决伊核问题的唯一有效途径。各方应坚持对话谈判的大方向,不断凝聚共识,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分歧,避免采取可能导致局势复杂化的行动,推动全面协议早日重返正轨。作为单方面退出协议的一方,美国应彻底纠正错误政策,体现必要诚意和灵活,积极回应伊朗在解除制裁等问题上的正当合理关切。伊朗则应在此基础上恢复履行核领域承诺。中国将继续坚定维护全面协议和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推动伊核问题政治外交解决进程发挥建设性作用,同时坚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始终坚持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坚持维护半岛和平稳定,坚持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延续对话与形势缓和势头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各方应继续按照“双轨并进”思路和分阶段、同步走原则,探讨均衡解决各方关切的有效办法。当前朝美双方对话陷入停滞,打破僵局的有效途径是早日启动安理会对朝制裁决议可逆条款,缓解对朝制裁,为重启对话协商创造积极氛围。美国应立即在取消对朝敌视政策、解除对朝制裁、向朝鲜提供安全保障等问题上做出实际举措,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局势紧张升级的行动。

中国严重关切并坚决反对美、英、澳三国开展核动力潜艇合作。这一合作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并构成严重核扩散风险,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机构现行保障监督体系无法对美、英拟向澳转让的核潜艇动力堆及相关核材料实施有效保障监督,因此无法确保澳不将相关核材料转用于制造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对无核武器国家核潜艇动力堆及相关核材料的保障监督问题事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涉及机构所有成员国利益,应由机构所有成员国共同讨论,以寻求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为此,中国建议机构成立所有成员国均可参加的特别委员会,专题讨论对无核武器国家核潜艇动力堆及其相关核材料实施保障监督所涉及的政治、法律和技术问题,并向机构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建议报告。在上述建议报告获得通过之前,美英澳三国不应开展核动力潜艇相关合作,机构秘书处也不应与三国谈判针对三国核动力潜艇合作的保障监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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