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摆脱核武器与核战争威胁,最终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在实现这一目标之前,所有核武器国家都应明确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二、核武器国家应缔结“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中国1994年1月向其他四个核武器国家提交了“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并积极推动与其他核武器国家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承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
三、核武器国家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全保证,有助于加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推进核裁军进程。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应尽早就达成一项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问题国际法律文书开展实质性工作。
四、核武器国家应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不把任何国家列为核打击目标,不把自身控制的核武器瞄准任何国家。
五、核武器国家应支持无核武器国家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并以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承担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