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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的国家报告

2022-04-24 15:13

一、概述

根据第76届联大A/RES/76/234号决议,各国应就“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意见和建议。中方认为,出于和平目的利用科学技术并开展相关国际合作是国际法赋予各国不可剥夺的权利。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社会亟需加强统筹协调,切实促进和平利用科学技术及相关国际合作,共同维护普遍安全,共享发展成果。

当务之急是在联大框架下持续开展开放、包容、公正的对话,对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的现状进行充分评估。在肯定并维护现有国际条约、组织和机制,遵守相关国际义务的前提下,梳理国际社会面临的挑战,明确指导原则,采取切实行动,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特别是要解决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的关切,通过对话协商凝聚共识,革除不合理的限制,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充分享受和平利用科技的权利,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同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经过几十年讨论与实践,国际社会达成一系列法律与政治文书,确立了关于和平利用的基本原则,即既要防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也要保障各国出于和平目的利用科技并开展国际合作的合法权利,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国在享有和平利用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的责任和义务。上述原则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书以及联大、联合国安理会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和文件中反复得到确认。

纵观人类历史,科学技术始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动力。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高度相互依存,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深度交融。在核能、生物、化工、航空、航天、信息通信等领域,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促进相关领域科技的和平利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普惠共享,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各国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重要保障。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发展中国家更加迫切需要共享科技发展成果,破解发展难题,弥合“科技鸿沟”与“发展鸿沟”。

三、对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现状的评估

(一)多年来,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国际原子能机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相关地区组织和双边渠道,围绕和平利用科技开展国际合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历次审议大会成果文件对各国为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所作的政治承诺和务实努力均予以积极评价,并强调相关工作对实现上述国际法律文书的宗旨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时代发展,国际社会对和平利用重要性的共识日益凝聚,发展中国家对促进相关国际合作的愿望更加强烈、需求更加多样化,援助提供方的资金、人力等方面投入不断增加,国际合作的利益攸关方持续拓展。对一些重要问题,例如和平利用的范畴、和平利用与防扩散出口管制的关系、和平利用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作用、开展国际合作的渠道和方式、和平利用面临的现实挑战等,各方开展了有益的讨论和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在和平利用相关国际合作中,通过跨领域、跨机制协作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日益受到重视。例如,核技术广泛应用于卫生、粮农、环保等领域,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增进人类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生物科技的和平利用对提升全球公共卫生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疫情背景下《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框架下的国际合作与世卫组织、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组织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

(二)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不受歧视地参与和平利用国际合作正面临严峻挑战。这些挑战的根源在于,个别国家出于冷战思维和地缘政治目的,无视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的合法权利、无视自身促进和平利用的国际责任和义务,背离维护国际安全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初衷,甚至将科技领域描绘成“民主对抗威权”的战场,给他国贴上“科技威权主义”标签,将科技问题政治化,对和平利用实施过度限制。突出表现在:

--以防扩散、国家安全、人权、价值观等为借口,肆意抹黑、打压其他国家政府和实体;

--变相扩大管制范围,滥用出口管制“全面控制”原则,无视合法、合理的最终用途,干扰、阻挠不受清单管控物项和技术的正常进出口;

-- 炮制各类歧视性出口管制黑名单,实施非法的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

--推动科技脱钩,过度限制甚至阻断对特定国家在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半导体、核能、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领域的正常科技转让;

--以管控“无形技术转让”等为借口,干扰甚至阻止正常的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通过污名化、背景审查、拒发签证等方式,阻挠科研人员正常往来、学术交流、参加国际会议。限制正常留学项目;

--推动将现有防扩散出口管制多边机制改造成新的“巴黎统筹委员会”,拉拢盟友组建各类“小圈子”,企图将本国的单边政策措施多边化;

--阻挠发展中国家参与科技领域特别是新兴技术相关标准和规则制定。

这些错误做法不仅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还从根本上动摇了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加剧了发展中国家对和平利用权利无从保障的担忧,并阻碍了国际社会关于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的讨论。这些错误做法也严重打击了各国开展正常经贸往来及科技合作的信心。

个别国家的错误做法早已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切。自1998年不结盟运动德班峰会以来,历次峰会成果文件均就和平利用受到的过度限制表达严重关切。在联合国及相关条约、组织框架下,发展中国家反复呼吁取消歧视性出口管制措施。对于个别国家在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时肆意加码,加剧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人道主义危机,国际社会予以强烈谴责。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许多发展中国家指出在获取抗疫物资和药物、疫苗研发等技术时屡屡受阻,极大影响抗疫成效。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也是个别国家错误做法的受害者。近年来,个别国家频频叫嚣对华“科技脱钩”,通过制定制裁和限制清单、修订出口管制规则等方式,企图掐断中国获取半导体、生物医药等领域技术、产品和设备的渠道。个别国家还对其他国家施加政治压力,极力干扰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正常贸易往来和科技合作,阻挠有关国家企业对华高科技物项出口,甚至限制科技研究人员的正常交流。中方已反复表明了严正关切,并采取了必要的反制措施。

(三)现有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即核供应国集团、瓦森纳安排、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澳大利亚集团,对实现防扩散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其最佳实践、管制清单得到包括中国在内许多国家重视和借鉴。中国将继续致力于推动核供应国集团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权威。中方也愿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与瓦森纳安排、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澳大利亚集团开展对话、发展关系。

上述机制的宗旨和目标都强调和平利用的重要性。例如,核供应国集团强调应确保核领域的国际贸易与合作不受损害,瓦森纳安排强调该机制不针对任何国家、不妨碍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的民用转让,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强调该机制无意阻碍各国的太空计划及相关国际合作,澳大利亚集团强调该机制无意阻碍生物和化工领域的贸易或国际合作。

但另一方面,上述现有机制的发展面临挑战。尽管相关机制都开展了外联活动,但包容性和透明度不足的问题并未根本解决。对某些物项和技术实施管制事关各国切身利益,发展中国家一直呼吁避免对正常的人员往来、科技交流、国际贸易实施过度限制。科技的发展要求对各领域出口管制标准和清单进行及时更新,既实施必要的管制,又避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和普惠共享。这些问题都应由出口方、进口方和使用方共同协商解决,而不能仅由相关机制的成员国自行决定。个别国家企图将现有机制改造为新的“巴黎统筹委员会”模式,进一步加剧了相关机制固有的问题,很可能将相关机制引入歧途,其他成员国应对此高度警惕。

四、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中方倡导各国本着“和平利用造福全人类”的精神,共同遵循并推广以下原则:

(一)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切实保障各国共同享有和平利用科技的合法权利,共同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

(二)发挥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全球治理核心平台的作用,以开放、包容、公正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综合性对话,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

(三)发挥现有国际、区域和双边条约、组织、机制、安排等的作用,在各自授权范围内,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与联大框架下的对话互为补充。

(四)统筹安全和发展,持续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同时有效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安全挑战。

(五)平衡处理和平利用与防扩散出口管制的关系。实现防扩散目标不应建立在损害和平利用权利的基础上,维护和平利用的合法权利不妨碍各国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行使出口管制的国家主权。

(六)防扩散出口管制不应成为意识形态和地缘政治工具。各国应确保其政策、法律、实践不与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相抵触,取消过度及不合理限制。

(七)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通过实际行动履行义务、兑现承诺,加强跨领域、跨组织协作,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持续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

五、新形势下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的努力方向

(一)推进联大框架下的对话进程。在第76届联大“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A/RES/76/234)基础上,探索以下方式:每年举行联大一委会议或联大一委与联大二委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在联大全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专题高级别会;在联大组建限定名额的政府专家组或开放式工作组;鼓励成员国每两年向秘书长提交报告,请秘书长在此基础上向联大提交报告等。

(二)发挥现有条约审议机制作用。通过2022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十审会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九审会以及2023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五审会,对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进行全面审议,并作为后续审议进程的最优先事项。鼓励在上述审议大会成果文件中,制定关于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的行动计划,加强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相关技术促进机制的对接。完善上述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分歧。

(三)完善现有防扩散出口管制多边机制。鼓励核供应国集团、瓦森纳安排、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澳大利亚集团本着开放原则,吸收有兴趣且符合条件的国家加入。鼓励上述机制进一步提高透明度,通过参与上述联大对话进程及条约审议大会等方式,向国际社会介绍其实现自身宗旨和目标所作努力。尤其是通报其针对某些物项或技术加强管制的情况,阐述相关决定的合理性,并听取其他国家的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制定建立信任措施的可行性。基于自愿原则,以成员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报告为载体,报告本国为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所采取的措施、进展和规划,本国参与和平利用相关国际合作的需求及面临的困难等。
    (五)探讨建立全球性新机制的可行性。研究通过多边谈判,在联大框架下建立普遍、全面、非歧视性的机制。主要职责可包括:作为常设性对话和政策协调平台,共享并整合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与援助的资源和需求,建立并管理用于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的自愿性基金,讨论制定普适性的出口管制规则和清单等。
    (六)推动更多利益攸关方参与。鼓励各国加大宣贯力度,使本国民众更加了解和平利用的重要性与合法性。鼓励企业界、科学界及相关非政府组织等参与对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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