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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报告

2023-05-15 14:35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下称“《公约》”)是全球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柱,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化学领域科技和平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是化学武器受害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化学武器在内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坚决反对化学武器及其技术的扩散。作为《公约》原始缔约国,中国坚定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认真履行各项义务,致力于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促进化学领域安全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2022年4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全球安全倡议,倡导以团结精神适应深刻调整的国际格局,以共赢思维应对复杂交织的安全挑战。中方将继续以此为指引,促进国际社会团结协作,在化武领域化解风险挑战、消弭政治对抗,推动《公约》得到持续、全面、有效落实。

现将中国的履约进展及相关立场主张向第五次审议大会报告如下:

一、履约立法、组织和管理体系

根据《公约》规定和本国国情,中国政府不断完善履约法律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

(一)法律体系。自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公约》的决定以来,中国颁布、实施、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20年修订)等,对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进出口等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依法打击违法行为。2022年中国还修订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管制清单,进一步完善对附表外两用化学品、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

2020年中国颁布《出口管制法》,对出口管制体制、管制措施及国际合作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出口管制制度体系。此外,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国依法防范和打击包括化学恐怖主义在内的一切恐怖主义活动。

(二)组织管理体系。中国建立并完善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履约工作机制。在中央层面,建立由17个政府部门组成的履约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研究国内重大履约问题,协调处理履约重要事项,研提制定和调整履约法律法规的意见,协调接受禁化武组织核查,并指导全国监控化学品管理工作。在地方层面,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了履约领导和办事机构,部分化学工业发达地区还建立了市、县级履约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家履行《公约》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中国各级履约机构积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实施监控化学品设施建设、生产、进出口等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帮助企业严格履行《公约》义务。加强《公约》和履约相关法规宣传,提高社会履行《公约》意识。

(三)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政府确立了《公约》在港、澳特区适用的模式,确保《公约》在港、澳特区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港、澳特区分别制订、颁布政府条例、行政命令等,对《公约》涉及的化学品生产和贸易等活动进行严格监管,并按时通过中央政府向禁化武组织提交各类宣布。

二、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

(一)日遗化武问题是《公约》框架下最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侵华日军在1945年战败前夕秘密将大量化学武器掩埋或遗弃在中国。截至目前,已在中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0多个地点发现日遗化武,严重威胁危害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也对实现《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重大挑战。

《公约》生效后,中、日于1999年、2012年两度签署关于销毁日遗化武的备忘录。中国克服极大困难,同意日方在中国境内销毁日遗化武,并向日方提供适当合作。中国外交部设立“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办公室”,专门负责处理日遗化武工作。中国政府开展大量内部调查并协助日方完成数百次现场挖掘、鉴别和回收作业,为日遗化武安全存放、集中运输、销毁技术选定、销毁场地选址及设施建设等付出了巨大努力。

(二)中国于1997年5月提交了日遗化武的初始宣布,并及时提交后续宣布。截至2023年4月,中国共提交了59次日遗化武宣布。

南京、石家庄、武汉移动式销毁作业已完成。2014年吉林敦化哈尔巴岭销毁作业启动,2019年哈尔滨移动式销毁作业启动。受新冠疫情影响,两地销毁作业一度暂停。哈尔巴岭销毁作业于2021年重启,2022年追加销毁设施建成并启动实弹销毁。哈尔滨移动式销毁作业于2022年重启。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共销毁日遗化武65903枚。其中,自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中方共协助日方在哈尔巴岭挖掘回收日遗化武29358枚,销毁日遗化武12705枚;在哈尔巴岭以外地区进行了27次调查,挖掘回收日遗化武6631枚;在哈尔滨销毁日遗化武3582枚。受日方委托,中方对待销毁的3.23万枚日遗化武进行安全看管。

新冠疫情以来,中方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处理日遗化武工作,制定科学作业和疫情防控方案,加强应急演练和日常防控,为日方来华作业人员入境、转运、入场、回国以及器材设备运输等最大限度提供便利,协调治疗日方感染者,有力保障了作业顺利开展和中、日人员健康安全。2022年11月以来,中方持续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保障了处理日遗化武作业需要。

(三)自2013年起,中方同日方联合邀请禁化武组织总干事和执理会代表团来华访问日遗化武销毁设施,迄已接待来访5次。2022年9月,阿里亚斯总干事和执理会代表团首次以视频形式访华,各方均强调应尽早彻底完成日遗化武销毁,构建“无化武世界”。自2005年起,中、日和技秘处就日遗化武问题举行了37轮三方磋商,对监督销毁进程发挥重要作用。

截至2023年4月,中国接受禁化武组织对日遗化武设施及作业现场视察共计146次。为克服疫情影响,中国于2022年10月以线上方式接受视察,2023年4月接受疫情以来首次现场视察。

(四)《公约》历次审议大会、缔约国大会、执理会审议遗弃化武问题,反复强调彻底完成销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对销毁时限提出明确要求。中方迄已向执理会提交53份日遗化武销毁进展报告。由于日方重视不够投入不足,销毁进程多次逾期。中方秉持建设性态度,同日方多次达成新销毁方案,并提交第46次、67次、84次执理会审议通过(EC-46/DEC.4,EC-67/DEC.6,EC-84/2)。2022年,由于日方再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销毁,中方同日方达成2022年后销毁计划,并提交同年10月举行的第101次执理会审议通过(EC-101/DEC.2)。

(五)中国已向第五次审议大会提交《关于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的立场文件》,全面阐释对有关问题的立场主张,敦促日方认真对待中方和国际社会关切,履行政治承诺和法律义务,全面、完整、准确落实新销毁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全面加快销毁进程,早日干净彻底清除日遗化武遗毒。

中方主张第五次审议大会采取以下行动:全面审议日遗化武销毁情况,对日方第四次未按期完成销毁表示严重关切;根据《公约》规定及执理会决定,重申销毁所有日遗化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日方全面、完整、准确落实第101次执理会审议通过的新销毁计划,早日彻底完成日遗化武销毁;强调日方应全力搜集并及时向中方提供日遗化武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中方做好线索排查和确认;呼吁各方关注日遗化武污染水和土壤现实威胁,敦促日方切实承担责任、妥善解决,授权禁化武组织科学咨询委员会研究相关问题;重申审议大会、缔约国大会和执理会在审议日遗化武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申执理会和禁化武组织对日遗化武销毁设施开展访问和核查的重要性,强调禁化武组织应确保用于销毁视察的资源。

三、宣布与核查

中国是化工业规模最大的国家,也是宣布化工设施最多的国家,一贯认真履行宣布、核查等义务。

(一)提交宣布。《公约》生效26年来,中国按时提交附表1、2、3及其他化学品生产设施相关的初始宣布、年度宣布。自2002年起,中国每年提交国家防护方案。截至2023年4月,中国共提交了53次化工设施年度宣布。2023年中国提交的2022年过去活动年度宣布厂区共1450个,其中达到视察阈值的厂区1390个,约占各缔约国应视察设施总数的28%。

中国国家履约机构建设了“禁化武数据采集和宣布系统”,实现了网上实时宣布,不断提高宣布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接受核查。截至2023年4月,中国共接受621次现场视察,其中第六条视察475次,居世界首位。自2018年以来,中国共接受第六条视察84次。2019年6月,禁化武组织对中方军事科学院防化研究院单一小规模设施进行了技术访问。

中国政府和企业克服视察次数多、分布范围广等困难,全力向视察组提供配合和便利。历次视察均确认中国严格履行《公约》义务,高度评价中方所作努力。

新冠疫情暴发后,中国统筹疫情防控和履行核查义务,于2022年初与禁化武组织技秘处就疫情背景下开展视察达成临时安排,全年完成14次附表2视察、1次附表1视察。2023年以来,各项视察已全面恢复疫情前安排。

(三)中国已向第五次审议大会提交了《关于工业核查问题的立场文件》,强调改进优化工业视察措施应以不额外增加工业界负担为原则、以提高视察效果效率为目的,充分考虑地域平衡原则,加强对科技发展问题的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设施风险,细化宣布和进出口申报等相关标准和指南。

中方希望审议大会对工业视察机制进行全面审议,在优化视察磋商、提高视察效率、确保视察资源分布地域平衡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并授权工业问题工作组就解决视察任务积压、应对其他化学品生产设施视察“临界点”等开展进一步讨论。

四、处理化武热点问题

(一)中国一贯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在任何情况下研发或使用化学武器,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致力于推动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化武热点问题。中方一贯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主张《公约》是处理化武热点问题的准绳和依据,按照《公约》规定处理相关问题是唯一正确途径。

(二)关于叙利亚化武问题。在联合国安理会和禁化武组织缔约国大会、执理会相关讨论中,中国始终坚持对话是解决叙化武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要求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开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基于确凿证据得出经得起历史和事实检验的结论,坚决反对有关国家利用叙化武问题进行政治操弄。中方认为,成立“调查鉴定组”不符合《公约》规定,没有体现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无从得出经得起历史和事实检验的结论。

基于一贯立场,中国在2018年6月《公约》第四次特别缔约国会上同其他23个缔约国一道,对“应对使用化武威胁”决定投了反对票。在2020年7月第94次执理会、2021年4月第25次缔约国大会上,投票反对“处理叙利亚拥有及使用化学武器”决定。2018年以来,中国连续5年对含叙化武追责费用的禁化武组织预算投反对票。中方并对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合作”“《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执行情况”等决议投反对票。中方主张,对指称使用化武事件的处置应尽早回归到《公约》框架,严格根据《公约》及其核查附件开展工作。

(三)2023年2月,中国发布《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的中国立场》,其中明确反对任何国家在任何情况下研发、使用生化武器。在联合国安理会、禁化武组织缔约国大会、执理会等场合,中方多次阐述在乌克兰局势及化武相关问题上的立场,强调各方都应严格遵守《公约》,避免火上浇油、激化矛盾,并鼓励有关当事方在《公约》框架下,通过对话协商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五、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和化武防护援助

(一)出于和平目的利用化工领域科学技术并开展国际合作是《公约》赋予缔约国不容剥夺的权利。在历次审议大会、缔约国大会、执理会等场合,中国同不结盟国家等一道,反复呼吁加强和平利用及国际合作,制定落实《公约》第十一条的行动计划。

中国同不结盟国家共同推动2005年、2007年、2009年第10次、第12次、第14次缔约国大会就全面落实第十一条通过三份决定(C-10/DEC.14, C-12/DEC.10, C-14/DEC.11)。2011年推动第16次缔约国大会进一步通过《全面实施第十一条商定框架的构成要素》决定(C-16/DEC.10),提出落实第十一条的具体措施。2007年、2013年,不结盟和中国提交了《全面实施第十一条行动计划的指示性要素》(C-12/NAT.1)和《全面实施第十一条行动计划的建议》(RC-3/NAT.8)两份工作文件,提出制定第十一条行动计划的基本要素。中国和不结盟国家在缔约国大会、执理会等场合多次做共同发言,反复呼吁采取实际行动加强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制定第十一条行动计划。

(二)2021、2022年,第76届、第7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及立场相近国家提交的“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强调和平利用科技对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国际法赋予各国和平利用科技的权利不容剥夺,敦促有关国家取消对发展中国家的过度管制,并鼓励就此开展对话合作。这份决议体现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中方将继续推动该决议得到全面、有效落实,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呼吁所有国家支持该决议并积极参与后续进程。

上述决议同《公约》第十一条以及审议大会相关成果文件、缔约国大会相关决定一脉相承。决议中特别指出,欢迎旨在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的各种倡议,包括通过制定行动计划以充分执行第十一条。全面、有效落实上述决议将为促进第十一条执行凝聚新共识、注入新动力。

(三)中国已向第五次审议大会提交《关于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框架下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的立场文件》,呼吁将落实上述联大决议同规划落实《公约》第十一条结合起来,将发展中国家长期关注的和平利用和发展问题置于更加优先位置,开辟落实第十一条的新思路和新局面。中国将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四)中国以实际行动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自1999年承诺向禁化武组织提供个人防护和侦检、洗消器材以来,中国建设了专用援助器材库,并进行定期更新和日常管理。《公约》生效以来,中国与禁化武组织联合举办了8次防化援助培训、2次医学援助培训。2018年,在北京举办防化高级培训班,对来自巴林、保加利亚、科特迪瓦、古巴等15国18名代表进行化学防护培训。2019年,在西安举办防化医学培训班,来自阿根廷、孟加拉国、希腊、肯尼亚等19个国家的26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培训。2018年和2019年,中国为禁化武组织研修项目提供实习企业,每年接受2名学员来华实习。

中国积极支持化学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营。2019年,中国向禁化武组织捐款3万美元,用于建设化学技术中心。2023年,中国决定将从向禁化武组织捐款结余中划拨5万欧元用于化学技术中心联合研究项目,并在化学技术中心联合举办海关实验室培训项目。

六、与禁化武组织的合作

中国是禁化武组织的第二大会费缴纳国,会费比额从《公约》生效之初的0.8%升至2023年的15.254%。2018年至2022年,中国累计缴纳会费超过3900万欧元,为禁化武组织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保障。中国还向禁化武组织捐款累计近30万美元。

中国一贯积极支持总干事和技秘处工作。包括现任总干事阿里亚斯在内历任总干事来华访问11次。中国政府积极选送优秀人才到技秘处任职,并派专家参与科学咨询委员会、保密委员会、教育和外联咨询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和专家会议。    

中国防化研究院分析化学实验室和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分析实验室已成为禁化武组织指定实验室,自1997年以来参加禁化武组织指定实验室环境样品水平测试,2016年开始参加生物医学样品水平测试,并取得良好成绩。中方实验室还积极协助其他缔约国实验室加强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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