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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机制的工作文件

2022-12-02 16:10

2022年11月29日,中国向《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九次审议大会提交了《强化<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机制的工作文件》。全文如下:

一、《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是国际安全和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是国际防扩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约开放签署50年来,在禁止生物武器、防范生物安全威胁、促进生物科技和平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背景下,全球生物安全面临新的威胁和挑战,传统生物安全威胁尚未根除,非传统生物安全威胁更为多元,新型生物科技被误用和谬用风险加大。

二、生物安全威胁没有国界,各国必须携手应对。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各缔约国应以公约第九次审议大会为重要契机,坚定重申对维护和加强公约的政治承诺,共同维护公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结合形势发展和科技进步,全面审议公约各条款执行情况,共同探讨全面加强公约机制的有效途径,使之更好地促进各国在生物领域的普遍安全和共同发展。

三、中方期待与各方开展全面、深入和建设性讨论,共同推动审议大会取得积极成果,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有效核查机制

建立核查机制是确保遵约、建立互信的最有效手段。“以核查确保遵约”是国际共识,并经过几十年来国际军控、裁军领域各项条约框架下的实践检验。生物安全领域不应成为例外。本轮审议周期系列会议的讨论,以及缔约国围绕遵约等问题产生的争议,进一步凸显建立公约核查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推动早日建立有效核查机制,全面加强公约是缔约国的共同责任,应成为本次审议大会的工作重点。

中方支持通过重启多边谈判,达成一项非歧视性的,包括有效核查措施,有助于全面、平衡加强公约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作为一项中间步骤,中方建议公约第九次审议大会授权成立专家工作组,研究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措施,包括结合与公约相关的新科技发展及生物安全威胁可能发生的变化,评估以1995年至2001年成立的特设工作组工作成果为基础重启相关谈判的可行性,并向缔约国提出具体建议。

(二)促进生物科技和平利用与国际合作

中方认为,公约第九次审议大会应将全面审议如何充分、有效和无歧视地执行第十条作为重点,推动以下几方面取得实质进展:

1、和平利用

确保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与促进和平利用之间的平衡。在努力实现防扩散目标的同时,不应阻碍缔约国就相关材料、技术及设备开展和平性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应取消歧视性政策和单边制裁措施等阻碍和平利用与国际合作的做法。

2、国际合作与援助

共享生物科技发展红利是各缔约国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在全球新冠疫情背景下,发达国家应进一步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国际合作,加大援助力度,弥合生物科技鸿沟,促进有关发展成果普惠共享,共筑全球卫生安全屏障。

应充分考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和现实需求,开展更加有针对性的国际合作与援助,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补齐机制、立法、专业等领域短板。

中方鼓励各方充分利用公约现有平台,为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样化的生物安全公共产品。在此方面,应落实八审会有关加强援助与合作数据库建设、完善运行机制的共识,就提升数据库利用率、时效性与便利化程度提出具体建议。

3、国际合作遵约机制

中方支持不结盟国家在此方面的立场主张,支持审议大会充分探讨并授权建立国际合作委员会和有关公约第十条的遵约机制,采取切实举措解决发展中国家关切,维护缔约国和平利用权利,促进国际合作。

为促进生物科技和资源的普惠共享,中方倡议在公约框架下建立“防扩散出口管制与国际合作机制”。中方已向本次审议大会提交相关工作文件,愿继续与各方开展建设性讨论,进一步完善相关倡议。

2021年第76届联大通过中方主提的“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第77届联合国大会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联大一委)再次通过相关决议。欢迎各方积极支持并参与联大后续进程,共同促进包括生物在内各领域的和平利用与国际合作。

中方支持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提出的建立“国际生物安全机构”的倡议,愿同各方就此开展讨论。

(三)建立信任措施机制

自愿性透明措施对于增进互信、解决遵约关切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公约第五条得到有效执行,中方支持不断完善公约相关措施,包括进一步提高提交建立信任措施宣布材料的普遍性,并对宣布表格予以完善,包括增加海外生物军事活动等内容,提高宣布材料的完整度和准确性。

中方欢迎一些缔约国自愿开展履约同行评议等活动。这些活动应有助于最终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核查议定书,而不是相反。

中方支持完善“使用生化武器事件联合国秘书长调查机制”,认为有必要结合形势发展变化,重新审议机制导则文件,对其操作规程开展进一步讨论。中方将继续积极参与机制相关实验室能力测试等活动。

(四)科技审议机制

中方倡导负责任生物科研活动,中方倡议公约第九次审议大会核可《科学家生物安全行为准则天津指南》。中方已就此提交工作文件。

中方鼓励各方加强生物实验室监管和自律,就实验室监管规则、技术标准、防护级别、风险评估、设计建设、人员培训、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开展经验交流,共享最佳实践,共同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公约第十二条确立了公约审议机制,旨在系统性评估与公约相关的新科技发展对公约造成的影响,引导和促进生物科技发展在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降低误用、谬用风险。中方支持在公约框架下建立科学咨询委员会。相关机制应由缔约国主导,充分体现地域平衡与发展中国家代表性,保持专业性和独立性,并坚持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

(五)组织与外联

加强公约机制离不开一个强有力的履约支持机构。中方将一如既往积极支持履约支持机构的工作,包括适当加强履约支持机构的人力、财政等各方面配备。

中方支持加强公约与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等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协作,在符合各自授权的前提下整合资源、协调行动,更好地促进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四、基于上述,为全面加强公约机制,中方建议公约第九次审议大会采取以下行动:

(一)全面、平衡、客观审议公约各项条款执行情况,回顾并总结本轮审议周期会间会进程在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取得的各项进展,就各方存在广泛共识的问题协商一致作出决定。

(二)重申缔约国应以全面的方式执行公约,致力于实现公约序言和所有条款的目标。

(三)重申谈判制定一项非歧视性的,包括有效核查措施,有助于全面、平衡加强公约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授权成立专家工作组,评估以1995年至2001年成立的特设工作组工作成果为基础重启相关谈判的可行性,并向缔约国提出具体建议。

(四)审议建立信任措施宣布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就进一步提高宣布材料的提交率、修订完善宣布表格、提高宣布的完整度与准确性作出决定。

(五)倡导负责任的生物科研,核可《科学家生物安全行为准则天津指南》,鼓励所有利益攸关方自愿将《天津指南》的内容纳入其相关实践、章程和法规中。提倡加强生物实验室监管和自律,鼓励缔约国交流相关最佳实践,授权后续会间会进程进一步讨论。

(六)重申在实施公约时,应避免妨碍公约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或有关生物的和平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审议能够加强公约国际合作遵约机制的适宜措施。授权成立临时专家组,研究在第十条项下建立国际合作委员会和遵约机制、完善国际合作数据库建设、在履约支持机构增设一名国际合作事务官员等议题。以及研究在公约框架下建立“防扩散出口管制与国际合作机制”涉及的清单制订、转让争端解决等问题。

(七)重申缔约国应在公约框架下,通过磋商与合作,解决任何指称违反公约义务的关切,及时、有效处理遵约问题。支持缔约国就完善公约第五条、第六条机制的操作规程,以及制定公约第七条申请援助的指导原则和具体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交换意见。

(八)决定延长对履约支持机构的任务授权,鼓励缔约国足额、及时缴纳会费,支持自愿性捐款,为确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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